• 朱小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张家港律师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朱小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本案中,朱小某的父母动辄对其谩骂、殴打、体罚,对孩子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
    给其童年留下暴力的阴影。
     
      
     
    (一)基本案情
     
      朱小某(10岁)与父亲朱某(被申请人)、继母徐某(被申请人)共同生活。
     
    朱某和徐某常常以“教育”的名义对朱小某进行殴打,
    树棍、尺子、数据线等等都成为体罚朱小某的工具。
     
    日常生活中,朱小某稍有不注意,就会被父母打骂,
    不管是身上还是脸上,常常旧痕未愈,又添新伤。
     
    长期处于随时面临殴打的恐惧中,
    朱小某身心受到严重伤害。
     
    区妇联在知悉朱小某的情况后,
    立即开展工作,
    向法院提交派出所询问笔录、走访调查材料、受伤照片等家暴证据,
    请求法院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二)裁判结果
     
      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裁定:
    一、禁止朱某、徐某对朱小某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朱某、徐某威胁、控制、骚扰朱小某。
     
      
     
    (三)典型意义
     
      孩子是父母生命的延续,是家庭、社会和国家的未来。
     
    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
    父母或是其他家庭成员应为孩子营造良好的成长氛围,
    以恰当的方式引导和教育孩子,
    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本案中,朱小某的父母动辄对其谩骂、殴打、体罚,对孩子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
    给其童年留下暴力的阴影。
     
    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之后,立即送达被申请人、辖区派出所、居委会及妇联,
    落实保护令监管事项,并专门与被申请人谈话,
    对其进行深刻教育,同时去医院探望正在接受治疗的朱小某。
     
    法院和妇联对朱小某的情况保持密切关注,
    及时进行必要的心理疏导,
    定期回访,督促朱某、徐某切实履行监护职责,
    为孩子的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
    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随着反家暴工作的不断深入,
    对于自救意识和求助能力欠缺的家暴受害人,
    妇联等职能机构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越来越多。
     
    勇于对家暴亮剑,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法院、公安、妇联、社区等部门构建起严密的反家暴联动网络,
    全方位地为家庭弱势成员撑起“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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