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法律顾问曹辉团队】我们在办案过程中,接触到很多案例表明,仅仅做到完整的合同内容还不够,还要在缔约合同的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做好法律风险防范,防止有人故意在合同手续上做手脚。
企业订立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
核心提示:
建议您尽可能与客户签署一式多份的书面合同,
保持多份合同内容的完全一致并妥善保存。
张家港法律顾问曹辉团队
签订合同
企业交易买卖合同订立时,通常在条款中会明确“本合同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此种条款的目的就在于避免双方因对合同条款的内容本身意见不一致而发生纠纷。
客户疑问解答:
常常有客户问道:企业合同应当是一式几份合适有效?
曹辉提示:关于企业合同的份数,法律对此没有规定。一般是有几个合同主体即合同当事人有几人(双方或三方合同等)就有几份,每个当事人一份。
如果到有关机关备案、公证等需要合同原件,需要几份就准备几份,完全看需要。
客户疑问2、一式两份的合同对方签了,但对方违约了,两份合同都在我手上,可以起诉对方吗
曹辉提示:对方存在违约情况的话,是可以起诉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
合同假如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也合理,不违反合同法的规定。关键看双方的约定及各方是否需要。
进入诉讼后,一方若认为对方提交的合同存在单方涂改添加,只需拿出己方持有的合同便是非立判。
在双方缔约过程中,如对已打印好的合同文本的条款需要调整,可直接在一式两份的合同上做一致改动,改动之处加以双方签章更为妥当,但若不加签章,因为双方各执一份,通常也不会就是否存在单方改动发生争执。
此种合同缔结时双方意思一致的涂改添加,不同于合同缔结之后的变更。
请看“合同一式两份及涂改争议”的2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
深圳市润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
鑫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深中法民二终字第1925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鑫某公司与润某公司签订的涉案《购销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
关于该协议中手写部分内容是否为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条款问题。依协议约定,该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润某公司作为协议当事人,理应持有一份协议原件,如其主张鑫某公司提交的协议中手写内容系鑫某公司单方添加,理应向法庭出示其持有的协议原件,以支持其主张。
但经法院释明,润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其持有的协议,故应推定润某公司持有的协议中亦有手写部分条款,该等条款为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案例二、福建五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省
泉州市浩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显示:
在双方当事人对《协议书》的形式与内容主张不一,五宝公司作为签约一方又不能提供《协议书》原件或相反证据证明浩星公司《协议书》原件不真实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依据优势证据原则认定浩星公司提供的《协议书》原件,能够证明《协议书》第五条关于“由于五宝公司所购买的浩星大厦的房产为在建工程,并已作为投资投入南南公司作为资本”的内容,为三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以此作为认定五宝公司知道浩星公司已将三份《商品房合同》项下房产作为投资投入南南公司的证据采纳,并无不当。
故对五宝公司关于浩星公司持有的《协议书》原件内容为其变造,并对其隐瞒了该事实,已构成欺诈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文中公司名称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