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家港市工程承包合同不付的工程款,如何索要利息及违约金?

    张家港市工程承包合同不付工程款,如何索要利息及违约金?
     
    大家都晓得工程承包是要签合同的,以此来保证工程的顺利停止。那么假如工程承包合同不付工程款,承包方能够同时主张利息以及违约金吗?张家港律师事务所有哪几家曹辉团队置信大家对这个问题是比拟有疑惑的,由于我们是签署了协议的,可能觉得这要看协议里面的内容来觉得。还有一种见地是应该收取。那么到底是怎样样的呢,我们今天就来一同看看。

    张家港律师事务所有哪几家
     
    一、建立工程合同的概念及逾期付款违约义务类形
     
    张家港律师事务所有哪几家曹辉团队:建立工程合同是承包人停止工程建立,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在建立工程合同合法有效情形下,双方在合同中既商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又商定了逾期付款利息,假如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款,能否适用合同商定,同时赔偿逾期付款违约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我以为关键剖析迟延实行违约金及逾期付款利息的法律性质及其互相关系。
     
    二、逾期付款利息与迟延实行违约金的法律性质
     
    1.逾期付款利息的性质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纠葛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则的利息性质为法定利息。
     
    “建立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价款,许多状况下特别是在建立工程曾经竣工发包人拖欠工程价款数额肯定的状况下,双方关系曾经转化为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故本条规则在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状况下,即便合同没有欠付工程款利息的商定,发包人也应当支付利息”。
     
    利息的性质属于法定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实质上属于违约方占用对方资金所取得的不当收益。
     
    在合同法律关系中,一方不实行合同义务,应向对方赔偿损失,其中包括拖欠资金的法定孳息损失。逾期付款利息的法定利息性质在我国现行立法上已有相应的表现。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纠葛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则:“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规范有商定的,依照商定处置;没有商定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葛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则:“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商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办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能够参照以下规范肯定:
     
    逾期付款的,依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则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规范计算。”
     
    2.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性质
     
    违约金是指一方当事人由于过错不实行或不完整实行合同,应当按照合同的商定或由法律的规则,支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量的货币。
    我国《合同法》对违约金的规则强调违约金补偿性的理念,同时有限地供认违约金的惩罚性。一方面,违约金的支付数额是“依据违约状况”肯定的,即违约金的商定应当估量到一方违约而可能给另一方形成的损失,而不得商定与原来的损失不相称的违约金数额。
     
    另一方面,假如当事人商定的违约金的数额低于违约形成的损失的,当事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恰当增加,以使违约金与实践损失大致相当。
     
    这明显表现了违约金的补偿性,将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救济措施,既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又鼓励当事人积极大胆从事买卖活动和经济流转。
     
    同时《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又规则:“……商定的违约金过火高于实践损失的,当事人可恳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恰当减少。
     
    ”即普通高于实践损失则无权恳求减少,这一方面是为了免除当事人举证的繁琐,另一方面标明法律允许违约金在一定水平上大于损失,显然大于局部具有对违约方的惩罚性。
     
    在合同中商定了违约金,那么拟违约的一方就会权衡其违约的结果,假如商定了明显具有惩罚性的违约金,特别是违约金超越了因违约而带来的利益时,任何一个明智的人都会在权衡利害后选择继续实行合同。
     
    由于《合同法》奉行自愿准绳,当事人依然能够明白商定惩罚性违约金,只需此种条款不违背法律的强迫性规则,便依然有效。
     
    法律规则预定违约金,除了给当事人施加心理压力外,也防止了违约后损失计算的费事和当事人证明损失大小的费事,使当事人能疾速肯定本人应当承当的详细义务。因而工程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违约义务。当事人如对逾期支付工程价款商定详细数额违约金或者违约金计算办法的,应当依照合同商定支付违约金。
     
    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有哪几家曹辉团队:关于违约金与利息的互相关系
    肯定了欠付工程款利息作为法定孳息,与工程款本金之间具有随附性的属性之后,特别是最高法院《施工合同纠葛解释》对其作出明白规则之后,其实也就不难了解判别其能否可与违约金并用的问题。
     
    通说以为,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商定的,一方违约时,即不实行或实行合同不契合商定条件时,应依据违约状况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可见违约金是违约义务承当的一种方式。《合同法》第107条规则:当事人一方不实行合同义务或者实行合同义务不契合商定的,应当承当继续实行、采取弥补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义务。
     
    《合同法》第114条规则:当事人能够商定一方违约时应当依据违约状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能够商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办法。
     
    张家港律师事务所有哪几家曹辉团队:商定的违约金低于形成的损失的,当事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商定的违约金过火高于形成的损失的,当事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恰当减少。
     
    条文对违约金的性质、作用、国度干预(即违约金的调整)、损失赔偿额的商定等作了明白规则,其与作为法定孳息且具有与本金附随性质的利息显然是两种不同的给付。我国的立法与司法理论均供认违约金具有补偿性与惩罚性的双重性质,但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它与损失赔偿是一种互相补充的关系。
     
    我国尚无任何法律明白规则违约金与利息不能同时适用,假如说欠付工程款计付利息后就不能适用违约金,明显对违约的承包方不公。当然,关于承包人主张利息与违约金并用的状况下,发包方假如以为其违约金过高而请求调低,对此,应另当别论。
     
    应当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则处置,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九规则:
     
    当事人主张商定的违约金过高恳求予以恰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践损失为根底,统筹合同的实行状况、当事人的过错水平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要素,依据公平准绳和老实信誉准绳予以权衡,并作出判决。
     
    张家港律师事务所有哪几家曹辉团队:当事人商定的违约金超越形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普通能够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则的“过火高于形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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