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程机械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张家港工程承揽合同纠纷律师

    工程机械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张家港工程承揽合同纠纷律师

    张家港工程承揽合同纠纷律师曹辉团队对于欠款纠纷,当事人一般都忍气吞声,盼着对方给付,又不愿意上法院,但往往事与愿违,无奈之下才找律师准备起诉,往往诉讼时效以及对方的给付能力降低.应当及时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张家港工程承揽合同纠纷律师曹辉团队:案情简介:

    被告与原告双方鉴定了挖掘机租赁合同,约定了每月的租赁费,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原告履行完合同后,被告打下欠条一支,一直推托不付.原告无数次催要,花去巨大费用,仍然无果,无奈之下起诉法院.但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双方约定过高,法院如何认定?
     
    二、张家港工程承揽合同纠纷律师曹辉团队:事实与理由:
     
    2012年5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定了二份挖掘机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出租二台挖掘机,月租金分别为58000元与28000元,约定每月1日结算一次.合同签定后,原告按约定提供了二台挖掘机,在租凭期间,被告没有按约定每月进行结算,租赁到期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打下欠条一支,欠款为233000元,约定8月底全部付清,欠条由被告亲笔所写.此后被告一直拖欠未还,原告无数次催讨未果.
     
    合同约定,“乙方在每月1日的三个工作日内付清租赁款,如乙方不支付则余款每日按原5%加收.”由于所约定的每日5%的违约金数字偏高,故原告请求按照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二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以示公平.以上为本案事实,原告唯有诉讼解决.
     
    由于被告拖欠巨款不付导致原告经营、生活困难,濒临绝境,无奈之下,为维护原告合法的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请秉公办理,判如所请.
     
    张家港工程承揽合同纠纷律师曹辉团队:三、律师的代理词如下:
     
    一、本案的几个基本事实.
     
    1、2012年5月19日原被告签订了二份《挖掘机租赁合同》且约定了相互间的权利义务;
     
    2、本案原告将二台重型挖掘机交付被告使用;
     
    3、本案被告向原告打下欠条一支,作为结算凭证,还有233000元被告一直拖欠.
     
    二、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
     
    从本案的基本几个事实分析,本案原告与被告就是个租赁合同法关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第十三章有专门章节规定了租赁合同.
     
    三、本案的分析及结论.
     
    2012年5月19日原、被告签订二份《挖掘机租赁合同》且约定了,原告将自己所有的价值百万元的360挖掘机一台与力士德挖掘机一台出租被告张志云使用,约定了每个月的租金各是58000元与28000元,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同年7月13日经结算,被告向原告打下欠条一支,欠233000元,约定本年8月底还清,但被告到期后截止现在,并没有履行还款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及第八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二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合同既然是在原被告遵守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签订的,自然是合法成立并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书,双方当事人都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来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将挖掘机交予被告使用,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的支付租金,否则就构成了违约.
     
    而事实上原告多次去被告处催要拖欠的租金都无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而且双方的《挖掘机租赁合同》第二条第也约定了租金的支付期限,被告拖欠机械租金的行为显然是违反双方合同书的约定,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原告为了讨薪,无数次奔波于太原忻州两地,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费付出了不计其数,也导致了经营困难.
     
    四、张家港工程承揽合同纠纷律师曹辉团队:关于违约金的计算与法律依据
     
    租赁合同第二条约定:“乙方在每月1日的三个工作日内付清租赁款,如乙方不支付则余款每日按5﹪加收.”
     
    由于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过高,原告请求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该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此外,亦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中的规定,该批复认为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规定,
    如果合同当事人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的四倍,宜认定为“过高”,超过部分不予保护.据此,原告主张截止2014年7月12日的违约金为114636元.(233000元×0.0615年利率×2年×4倍=114636元.)
     
    审理结果:
     
    在2014年12月底,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求,维护了法院的支持.
     
    总结:
     
    对于欠款纠纷,当事人一般都忍气吞声,盼着对方给付,又不愿意上法院,但往往事与愿违,无奈之下才找律师准备起诉,往往诉讼时效以及对方的给付能力降低.应当及时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张家港工程承揽合同纠纷律师曹辉团队:对于违约金过高,可按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法院实际上也是这么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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