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纠纷案例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纠纷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3日,河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苏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河北某建筑公司负责苏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700城市道路赛场地综合建设项目施工,工程地点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开工日期为2017年5月10日,合同约定的工期为110天,合同价款6000万元。
苏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施工条件,且一直未办理开工证明,导致河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一直无法施工。2017年7月10日,苏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书面承诺在40个工作日内办理开工证明,并使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但苏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能完成承诺。
导致一直无法施工,造成了河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的损失,双方无法协商一致解决问题,因此河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在网上搜索各律师事务所的相关资料,经过一系列的咨询、筛选后,韩先生决定来找曹辉律师团队,听了曹辉律师的专业的分析后,决定将此案件委托我们处理本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办案过程
接受当事人河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的委托后,曹辉律师团队律师第一时间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为案由在苏州人民法院立案。在之后的案件办理中,律师们深度了解了本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案情,经过仔细分析此案件的案情,以及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证据,结合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向苏州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案的审理中,代理律师据理力争,见招拆招,认定原被告所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苏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解除双方的合同并赔偿因此造成的原告方的利益损失。
案件结果
法院最后采纳了原告方的观点,赔付原告的前期垫资款,及时为原告挽回了损失,积极维护了原告方的合法权益。
曹辉律师团队提示: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本案中由于被告即发包方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因此认定无效合同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