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合同纠纷指南 试用品是否必须购买的法律问题,请看详情:
法律条款:
我国《合同法》第171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再看案例:
某甲看商场促销手机,免费试用15天,某甲与商场签订试用合同。手机拿回家使用了12天,觉得不是很好用,于是不打算购买,但此时某甲出差去了外地,过了7天才回来,此时试用期15天已经过了。某甲去商场想拒绝购买此手机,商场以过了试用期,某甲没有明确表示拒绝购买,就表示某甲已经同意购买了,不接受某甲的要求。某甲认为,自己没有表示购买,不应该认为自己同意购买,之所以没有按时间来还手机,是因为特殊情况,自己出差了。某甲与商场发生纠纷。
因此,从我国《合同法》第171条规定看一看出,在试用买卖试用期内,是否购买标的物完全由试用人决定,如果拒绝购买,也无须向出卖人说明理由。但是,试用期间届满,但是,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未作表示的,则视为购买。虽然在试用期届满时某甲身在外地,但是某甲依然可以通过电话或让家人朋友代为通知商场表示拒绝购买,由于某甲在试用期届满时未作任何表示,依据法律规定视为购买,所以应当购买该试用产品。
由于商家竞争的日益激烈,试用买卖凭借着它的免费试用、满意再购买的特点,受到了一定消费者的欢迎,商家借此推广自己的产品,扩大销量。但是,试用买卖也有其特殊之处,消费者一定要多加注意,才能正确发挥试用商品的特性,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