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家港刑事律师 合同诈骗罪的裁判要旨、有效辩点

    张家港刑事律师 合同诈骗罪的裁判要旨、有效辩点
     
     
    合同诈骗罪的概念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
     
    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为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国家对合同的管理秩序,属于复杂客体。犯罪对象为公私财物。
     
    2、主体要件
     
    合同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单位犯合同诈骗罪,是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在执行职务的活动中,以单位的名义,为了单位的利益,利用签订、履行合同进行的诈骗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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