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误判的民事合同纠纷案件历经23年9月之久 被改判无罪案例

     误判的民事合同纠纷案件历经23年9月之久 被改判无罪案例
     
    案件历经23年9个月之久,终于迎来最高法无罪判决。张家港合同律师曹辉团队今天为您分享:厘清民事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和刑事犯罪的界限,当事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亦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诈骗罪。本案中,赵明利未及时支付货款的行为,既未实质上违反双方长期认可的合同履行方式,也未给合同相对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尚未超出普通民事合同纠纷的范畴。张家港合同专业律师曹辉团队就案件是怎么样的?案件原因和各级法院审判的时间节点一一展示给您:
     

    张家港合同专业律师


    本案提供了强有力的借鉴和指导,下面张家港合同纠纷律师曹辉团队首先为您介绍:案情简介
     
    1994年8月时为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春光铆焊加工厂厂长的赵明利,因涉嫌诈骗被鞍山市公安局收容审查,后执行逮捕。
     
    1998年9月14日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检察院向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赵明利犯诈骗罪。1998年12月24日千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赵明利犯诈骗罪证据不足,宣告无罪。  宣判后,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1999年6月3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明利利用东北风冷轧板公司管理不善之机,采取提货不付款的手段,撤销一审判决,认定赵明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被告人赵明利提出申诉,并分别被鞍山市中院、辽宁省高院予以驳回。
     
    2015年7月21日赵明利因病死亡。赵明利妻子马英杰以赵明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
     
    2018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提审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鉴于赵明利已经死亡,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依照第二审程序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
    认定如下事实:原审被告人赵明利在担任厂长并承包经营的集体所有制企业鞍山市立山区春光铆焊加工厂期间,虽有4次提货未结算,但赵明利在提货前均向东北风冷轧板公司财会部预交了支票,履行了正常的提货手续。
     
    有证据表明,其在被指控的4次提货行为发生期间及发生后,仍持续进行转账支付货款,具有积极履行支付货款义务的意思表示,且赵明利从未否认提货事实的发生,亦未实施逃匿行为,故不能认定为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据此,赵明利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亦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诈骗罪。
     
    本案为中国司法进步、司法相关案例审判带来不可磨灭的知道作用。张家港合同律师曹辉团队为您揭示案件的典型意义:
     
     
    赵明利案再审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敲响的东北地区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第一槌。
     
    该案中赵明利被改判无罪的关键点在于,厘清了经济纠纷和刑事犯罪的界限。
     
    本案中,赵明利未及时支付货款的行为,既未实质上违反双方长期认可的合同履行方式,也未给合同相对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尚未超出普通民事合同纠纷的范畴。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诈骗犯罪,不得动用刑事强制手段介入正常的民事活动,侵害平等、自愿、公平、自治的市场交易秩序,用法治手段保护健康的营商环境。
     
    普通民事合同纠纷、经济纠纷不能定义为刑事犯罪,张家港合同律师曹辉团队认为:最高法的案例判决体现出依法治国,不得动用刑事强制手段介入正常的民事活动,用法治手段保护健康的营商环境的愿景和实施力度。


    免责声明:本网是非营利性网站,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上一篇: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有什么标准?经济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下一篇:张家港刑事案律师收费标准 刑事拘留后果严重吗?
    ▁▁▁▁▁▁▁▁▁▁▁▁▁▁▁▁▁▁▁▁▁▁▁▁▁▁▁
    友情链接: 江苏政务服务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联系我们CaoHuiLawyerTeam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联系电话: 15950957995 法律热线

    (微信同号) 立即拨打

    张家港律师事务所:www.sz16ls.com

    联系地址:江苏省苏州市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