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间借贷纠纷一波三折 最终二审改判胜诉案例

    民间借贷纠纷一波三折 最终二审改判胜诉案例
     
    张家港专业律师导读:诉讼就像是一场战役,而律师要做的就是军师的谋略,是决定战役胜败之关键所在,而证据就是战役的武器,千万不能战争爆发了才去制造武器,给对方留下“可乘之机”,无论哪方,要想取得“战争”的胜利,就应当防患于未然。张家港金牌顾问曹辉团队:“我们不希望战争,但是我们要做好战争的准备,不战则已,逢战必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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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家港企业法律顾问律师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原告刘洪(化名)找到本代理人称2010年张某向其借现金51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接受委托之后,本代理人以民间借贷纠纷将
    某及其妻子王某诉至当地市人民法院。

    “庭审”就好比战场,律师要做的就是要随时提取对我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

    本案焦点:我方当事人是有借条无转账的大额借款。所以,律师办案从对方证据缺陷入手,一一击破。 


    第一次庭审:

          6月某天,市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对方2名当事人均未到庭,指派了公司总经理刘某作为张某方代理人出庭,本代理抓住对方无书面授权委托书的缺失,但是,通过和对方交流,本代理又发现更为对我的当事人有利的观点,所以本代理未对其出庭本案代理人提出异议。
     
     
    庭审中刘某两个观点:
     
    1、借款已经8年,超过诉讼时效;
     
    2、借款已经用其他款项抵扣。(刘某当庭举出一张
    刘洪和案外人经济往来的协议)

    本代理人依法当庭反驳:

    1、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根据《合同法》第206条之规定视为不定期合同,本合同一直处于履行状态,故诉讼时效应当从起诉之日计算。

    2、
    刘洪和第三人经济往来证据与本案不具关联性。

    庭审之后,审判长武某表示张某败诉,应当归还借款,但建议和解,提议张某归还20万元。后协商无果。
     
    至此、案件出现新的问题,本代理再一次抓住对方“把柄”:
     
    一日,庭长武某告之本代理人,需要复庭,张某要亲自出庭,张某不给刘某出具授权委托书,不认可刘某庭审陈述的事实。

    本代理人当即提出反驳: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176条之规定,应当追究刘某扰乱法庭秩序的责任,并要求法院对其罚款,除非其参与第二次庭审,并提交授权委托书。
     
     案件进入二次开庭复审:

     
            复庭后,张某、刘某到庭,张某庭审中陈述:

    1、全盘否认借款,称借条系
    刘洪做赵某工程,张某帮赵某担保而出具,由于二人系朋友关系未取回;

    2、第一次庭审,刘某认可借款系误解张某意思,张某电话告之刘某借条真实,刘某误以为借款真实。

    本代理人当庭回击:

    1、出具担保却出具的借条不合常理,其次赵某在借条上签名位置位于张某之后,不可能是张某帮赵某担保,而是赵某为张某借款担保;

    2、张某系人大博士,刘某系高级会计师,在通讯如此发达的今天,不可能存在沟通错误,本案系张某知道本案证据后,为了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向法庭作出虚假陈述。
     
    第三次庭审:
     
    第三次庭审,被告代理人刘某举出一张证明,加盖某公司印章,本代理人一看公章上无编码,赵某签字明显伪造,

    本代理当庭要求对方提供证据:

    1、对公章真伪进行鉴定,要求被告张某提供公司营业执照;

    2、对借条上赵某和证明上赵某签字进行比对鉴定,以确认证明是否系伪造。刘某当庭与张某联系,辩称公司已经注销,公章系公司存在时留下的印章。
     
    本案三次庭审的判决结果展示如下:

    一审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刘洪诉讼请求,理由:

    1、刘洪长达8年未找张某讨要不合常理

    2、刘洪未举出交付51万元借款的依据。
     
    一审判决结果影响到我方当事人精神、情绪:
     
    判决后,刘洪非常愤怒,但不知该不该继续上诉,犹豫不决,向本代理人咨询建议,本代理人建议其坚决上诉。
     
    经过本代理认真梳理:得出以下3点上诉理由:
     
     
    1、张某代理人刘某自认借款已经交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92条之规定,由于张某自认,刘洪无需举证证明。
     
    2、借条作为交付现金凭证属于交易习惯。
     
    3、张某庭审中对借条形成原因解释明显做虚假陈述,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6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综合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二次庭审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改判张某、王某归还刘洪借款51万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6%计算利息至归还之日止。
     
    本案留下的诉讼焦点思路和对策得反思:
     
    一、对方诉讼策略完全错误:

     
    本案被告张某的诉讼策略完全错误,如果一开始一直否认借款事实,对出具借条作出一个合情合理的说明,被告不一定会败诉,但是一审时被告由于对法律的误解,企图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逃避债务,弄巧成拙,为原告留下口实,也是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败诉的原因。
     
    二、我方当事人也应反思的重大失误:
     
    1、本案正义得到伸张,原告最终实现了债权,但是作为原告也不得不反思,51万元如此巨额的借贷应当以转账方式交付,而不是现金方式交付。
     
    2、其次,债权长达8年,未叫被告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催收,迟迟不起诉讨债,差点丧失债权。
     
    三、律师是决定胜败之关键,证据系“战争”的武器!
     
           诉讼是一场战争,而律师是军队的军师,决定胜败之关键,而证据系战争的武器,不能战争爆发了才去制造武器,而应当防患于未然。我们不希望战争,但是我们要做好战争的准备,不战则已,逢战必胜。
     
    四、防患于未然,专业律师才能帮您和企业争取最大权益!
     
           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要将法律风险防患于未然,最好的律师不是诉讼,而是消弭诉讼于未然,商事往来,企业家需要一个专业的律师。防患于未然,专业律师才能帮您和企业争取最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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