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导读:创业,是永恒的话题,但是,一旦公司经营不善,公司债务遇上公、“私”合流,法律风险会使您整个家庭财务雪上加霜,
就好比祸不单行,会接连遭受灾难,财产损害愈加严重、残酷!
什么是祸不单行,雪上加霜。当公司遇上债务,家里顿时没了收入,但是债主却不依不饶,找上门来说,“公司没钱,你家里不是还有一套房子吗,可以用房子抵债”。本来公司亏损,家庭财务已经陷入困境,却还要赔上房子,这就是祸不单行雪上加霜。所以,投资创业开公司,法律风险要当心。
今天张家港法律顾问网曹辉第二讲的重点就是:
作为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
一、如何才能避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配偶应如何避免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我们从第一讲看到,根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得知,实践中,一人公司的股东将自己的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股东要对于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夫妻一方在另一方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担任高管,或者担任监事等职务,则应视为该公司系夫妻共同生产经营。
因此,妻子担任该公司的监事,就要和丈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项措施,两个核心提示,让您避免家庭财务风险。
张家港法律顾问网曹辉核心提示:
公“私”财产一定要分清,从而避免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现实中,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当然更包括一人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不可避免的要和第三者公司或者个人发生利益关系,这样,公司股东与外部第三者利益主体之间就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那么公司会计行为如何才能符合、取信于公司外部人员。
在实践中,我们在设立一人有限公司时,一定要按照法律要求建立财务系统,不然一旦发生财产混同,将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将整个家庭的财产陷入风险。
张家港法律顾问网曹辉:
风险防范措施一、
有规范的财务报表及账册
只有这样,当公司遇上债务,我们才能拿出有力的证据,证明公“私”财产。从而“自证清白”取信于别人。
根据《会计法》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编制符合要求的财务报表,保留相关财务的原始凭证及账册。若没有规范的财务账册可能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普法进行时:法条连接:
《公司法》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这就是说:公司会计行为必须按照法律或一般公认的会计准则的要求并接受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与管理下进行,方能符合、取信于公司外部人员。
这就是司法裁判实践中的“证据”链条。所以应引起足够重视。
请看这方面的败诉案例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刘某某与上海水路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某既没有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年度审计,所提供的部分会计账簿也极不规范,不符合会计准则,且大量手写的“收据”均注明其向案外人支某的款项为现金支付,没有任何银行凭证,也不合常理,原审法院认定刘某某的举证不能达到公司法的形式要求及实质要求,并无不当,从而认定其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所以,建立规范的财务报表及账册,是防范法律风险的有效措施。
张家港法律顾问网曹辉:
风险防范措施二、坚持年度审计
在实践中,往往由于一人有限公司不存在股东会,公司所有的重大事项均由股东决定,没有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机制,这就加大了存在法律风险的后果。
普法进行时,法条连接:
《公司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对一人有限公司作了特别规定,其中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法规定,公司财务会计表册应由董事会负责编制,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每一个公司在年终时必须进行审计。
因此,作为一人有限公司理应根据该《公司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坚持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以便逐年留下公司财务独立的相关证据。
然而,在现行的年报公示制度下,已很少有一人有限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该如何做?
张家港法律顾问网曹辉核心提示:
作为投资人,一旦发生诉讼,应立即申请司法审计,以便证明公司财务独立。
因为,《公司法》并未规定年度审计报告是证明公司财产独立的唯一证据,因此,作为投资人,一旦发生诉讼,应立即申请司法审计,以便证明公司财务独立。
请看成功案例三:应某某诉嘉美德(上海)商贸有限公司、陈某某其他合同纠纷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陈某某提供了上诉人嘉美德公司的相关审计报告,可以反映嘉美德公司有独立完整的财务制度,相关财务报表亦符合会计准则及国家外汇管理的规定,且未见有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的迹象,可以基本反映嘉美德公司财产与陈审理个人财产相分离的事实。
张家港法律顾问网曹辉:
风险防范措施三、分红应依法扣缴税款
作为公司股东,均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八条的规定,在分红时,单位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苏州润众律师事务所曹辉核心提示:当公司存在分红的情形下,1、股东应提供满足形式要件的股东分红决定;2、提供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实质要件。
只有满足以上两个核心要件,方能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
实践中,极少有公司能够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独立,这就加大了存在法律风险的后果。
关键点:作为股东若要规避经营中风险,不但要依法经营,还要建立符合规则的财务管理制度。
因此,若需证明个人财务与公司财务独立,但公司又存在分红的情形下,作为股东除了应提供满足形式要件的股东分红决定外,还应满足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实质要件,否则,可能被视为个人财产不能独立于公司财产。
因此,在《公司法》对一人有限公司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一人有限公司的人格否认之诉中,股东往往都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极少有公司能够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独立,作为股东若要规避经营中风险,应当依法经营,并建立符合规则的财务管理制度。
如果做不到上述几点,配偶应如何避免承担连带责任?
张家港法律顾问网曹辉:风险防范措施四、
1、应避免在配偶投资设立的一人投资的有限公司中担任企业执行董事、高管或监事,
2、尽量不要设立一人有限公司,以避免经营不善后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普法进行时:法条连接:
根据最高法院2018年1月份新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这就意味着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实践中,如果夫妻一方在另一方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担任高管,或者担任监事等职务,则应视为该公司系夫妻共同生产经营。
因此,应避免在配偶投资设立的一人投资的有限公司中担任企业执行董事、高管或监事,同时最好的办法就是尽量不要设立一人有限公司,以避免经营不善后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张家港法律顾问网曹辉:伉俪情深办公司,背后隐藏的法律风险一定要重视!
下面请看案例说法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