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纠纷案例
张家港工程律师曹辉团队: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合作开发者是否应该对发包人所欠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首先要确认的是大洋公司是否是共同发包人,大洋公司对吴晓公司向海阳公司清偿工程欠款是否承担连带责任?下面律师从4个方面加以阐述;
第一、案件事实
一、2000年10月8日,吴晓公司与大洋公司签订的《联合建房协议书》约定:大洋公司与吴晓公司联合开发建设怡新家园,大洋公司出让土地使用权,同时分得怡新家园项目总面积的33.5%;双方通过招标共同选择项目承包单位、材料供应商等;各种涉及怡新家园项目的合同、协议和预算必须经双方共同审查并出具有双方授权人员签字之书面确认函。
二、2001年3月5日,海阳公司与吴晓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海阳公司承建怡新家园项目,合同价款4440万元。
三、怡新家园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大洋公司对海阳公司向吴晓公司出具的《请款报告》进行了审核。
四、2003年5月8日,怡新家园项目竣工。
五、2003年5月30日,海阳公司与吴晓公司、宏达公司签订的《单位工程交工验收证明》载明:怡新家园工程满足设计及施工规范要求,满足强制性标准及规定要求等,同意验收。
六、吴晓公司共支付海阳公司3101.4万元工程款,至今还有1338.5万元工程款尚未支付。
现海阳公司起诉大洋公司与吴晓公司,请求大洋公司对吴晓公司1338.5万元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张家港工程律师曹辉团队:法律分析
一、本案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为吴晓公司,承包人为海阳公司,施工合同只对吴晓公司和海阳公司发生法律效力。大洋公司与吴晓公司之间是基于《联合建房协议书》产生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关系,因此,大洋公司不是施工合同当事人,不应对施工合同承担义务。
二、大洋公司对海阳公司《请款报告》的审核行为是为了保障施工款项专款专用,是履行《联合建房协议书》的行为,不能由此认定大洋公司参与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因此,大洋公司不存在对海阳公司履行债务而与吴晓公司成为共同发包人的事实。
三、大洋公司虽以取得怡新家园建设项目33%的房屋作为受益方式,但这是金世纪公司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应当获得的回报,仅属对价有偿的商业行为。
四、大洋公司与吴晓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既没有成立项目公司也没有成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其他组织,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三条:“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
张家港工程律师曹辉团队:综上,本案是海阳公司与吴晓公司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纠纷,而不是大洋公司与吴晓公司因合作开发房地产产生的纠纷。
大洋公司与吴晓公司之间签订《联合建房协议书》既不属于个人合伙,也没有成立合伙企业,不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或《合伙企业法》有关个人合伙和普通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因此,大洋公司对吴晓公司向海阳公司清偿工程欠款不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