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检察机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明确的被告;
3.具体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
4.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和诉讼中人民法院的管辖权.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赵某的起诉符合资格,没有法律依据可以驳回诉讼.在实践中,由于婚姻和家庭纠纷往往混杂着大量的习俗,道德和道德因素,这些因素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往往不可避免.在传统观念中,夫妻是一体的,夫妻的财产是共同的,夫妻的个人财产的存在很少被强调,特别是在一些老年人的心中.这些概念更加根深蒂固.因此,在婚姻和家庭的某些情况下,法律规定与人们对道德的看法之间往往存在一定的差距,有时甚至相反.
在一些人看来,在刘和赵的情况下,左右之间的关系,无论谁主宰钱,都是两者之间的私人问题,法律不应该过多干涉.
应该说上述意见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至少,它指出了丈夫和妻子财产的共同特征.但是,这项基于夫妻共同财产主导地位的法律是否应该干涉?事实上,如上所述,答案是否定的,丈夫和妻子共同财产所有权的所有权属于丈夫和妻子的私事,法律没有权利也不应过多干涉.
但是,当我们看到这一点时,我们应该看到,在很大程度上,共同财产优势不是法定权利,而维持权利要求是合法的.因此,面对法定主张,夫妻共同财产控制权受到一定限制,只有履行法律义务,才能行使相对"私人"权利.因此,将法定维护索赔权视为道德调整的范围是错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也就是说,夫妻共同支持义务的前提是必须有合法的婚姻关系.
同时,一方必须支持,另一方有能力支持.需要支持的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支付维护费.目前,中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了在没有离婚诉讼的情况下对赡养费支付问题的唯一诉讼的相反规定.由于法律不限制这一点,法院没有理由限制当事人的权利.本案中的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维持费,而无需生命来源.该请求符合法律要求,应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