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身侵权纠纷基本知识

    张家港民事纠纷律师曹辉团队:人身侵权纠纷基本知识,请看,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首先,应存在民事违法行为。违法是指行为在客观上与法律规定相悖。如果行为人有民事违法行为,那就必须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构成民事责任的决定性条件。民事违法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表现形式。
     
    凡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如果违反法律而作为时,即为作为的违法行为;如果法律要求行为人在某种情况下,有做出某种行为的义务,而其又有尽这种义务的可能,则行为人必须履行这种义务,如果其不履行,便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其次,必须存在损害事实。损害事实的构成要件包括:权利被侵害,权利被侵害造成利益受到损害的客观结果。如果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并没有造成损害后果,则不构成民事责任。
     
    这里的损害包括对公共财产和他人财产权利的损害以及对他人非财产权利的损害。财产损害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失是受害人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受不法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间接损失有3个特征:损失是一种未来的可得利益;这种丧失的未来利益是具有实际意义的,是必得利益而不是假设利益;
     
    这种可得利益必须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即侵权行为的直接影响所及的范围,超出此范围,不认为是间接损失。人身权利的损害事实包括人格利益损害和身份利益损害。
     
    由于人格权可分为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因而人格利益损害也可分为人格利益的有形损害和人格利益的无形损害。身份利益损害是侵害身份权所造成的损害事实。
     
    由于身份权有基于身份权和派生身份权之分,身份利益损害表现为两种形式,即身份利益的表层损害和身份利益的深层损害。
     
     
    再次,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必须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因果关系。这里所说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的原因与损害事实的结果之间是否存在着前者引起后果,后者基于前者而发生的客观联系。
     
     
    最后,违法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过错是指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的一种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仍然希望它发生或者听任它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张家港民事纠纷律师曹辉团队:过失包括疏忽和懈怠。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为疏忽;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虽然预见了却轻信可以避免为懈怠。只有在少数情况下,侵权行为的构成不需具备违法行为人应有主观过错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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