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贿罪中那些属于对“犯罪较轻”“重大案件”“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

    张家港行贿罪辩护律师曹辉团队:行贿罪的刑罚,行贿罪中对“犯罪较轻”“重大案件”“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理解,从而使律师找到有效辩点,更好的味当事人服务。

     
    一、行贿罪的刑法规定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是关于行贿罪的规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关于行贿罪的刑罚规定在第三百九十条。从刑法关于行贿罪的刑罚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行贿的情节和国家利益损失情况对行贿罪的量刑影响很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
     
      
    二、对“犯罪较轻”“重大案件”“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理解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那么那些情形属于“犯罪较轻”呢?什么样的案件属于“重大案件”呢?“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又当如何理解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十四条,根据行贿犯罪的事实、情节,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较轻”。
     
      根据犯罪的事实、情节,已经或者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案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
     
    (一)主动交待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重大案件线索的;
    (二)主动交待的犯罪线索不属于重大案件的线索,但该线索对于重大案件侦破有重要作用的;
    (三)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证据收集有重要作用的;
    (四)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追逃、追赃有重要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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