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职务犯罪律师曹辉团队: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主体及行贿对象,一、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法律规定:二、行贿罪的主体;三、行贿罪的行贿对象
一、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九十条之一,这是我国刑法关于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而且,单位也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三、行贿对象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的规定,本罪的行贿对象有:
(1)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2)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3)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
(4)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5)其他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1.对“近亲属”的认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2.对“关系密切的人”的认定
一般认为,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是指特定关系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7〕22号),“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