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特殊受贿行为司法解释 张家港市罪辩护律师

    张家港受贿罪辩护律师曹辉团队: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特殊受贿行为司法解释:(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关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7〕22号),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


    免责声明:本网是非营利性网站,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上一篇:认定涉及股票受贿案件的三个司法解释 张家港市罪辩护律师

    下一篇: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的司法解释 
    ▁▁▁▁▁▁▁▁▁▁▁▁▁▁▁▁▁▁▁▁▁▁▁▁▁▁▁
    友情链接: 江苏政务服务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联系我们CaoHuiLawyerTeam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联系电话: 15950957995 法律热线

    (微信同号) 立即拨打

    张家港律师事务所:www.sz16ls.com

    联系地址:江苏省苏州市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