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曹辉团队案例说法 什么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张家港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曹辉团队:让法律不再枯燥,不再是干巴巴的说教,张家港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曹辉团队案例说法。

    什么是非法猎捕 杀害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捕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邓州三被告人被判刑。

    除了依法追究相应刑事责任并处罚金以外,还应当承担民事公益侵权责任。让您从案例中认识和懂得法律法规是曹辉团队的初衷,请看详情:




    什么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本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就构成犯罪。不以其是否具备“情节严重”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既遂,以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为标准。只要完成猎取、捕捞、杀害行为之一的,构成既遂。是否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并非本罪既遂的唯一标志。

    张家港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曹辉团队:案例说法:

      在山西非法捕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苍鹰和游隼的雏鸟,然后出售给另两人非法牟利。11月26日,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判处涉案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和罚金,并判令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2017年6月和2018年5月,被告人牛某在山西省原平市非法猎捕苍鹰雏鸟两只、游隼雏鸟三只,并向被告人王某、胡某二人贩卖出售,非法牟取暴利。苍鹰和游隼属于隼形目动物,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牛某三人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了依法追究相应刑事责任以外,还应当承担民事公益侵权责任。

      经过庭审,合议庭经合议后当庭宣判,分别以被告人牛某三人犯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牛某三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令三人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并通过地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宣判后,被告人牛某三人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愿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再上诉。


    张家港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曹辉团队:案例解析:

    法律链接: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346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本罪要按照保护级别量刑,

    杀害1级保护动物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杀害2级保护动物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杀害3级保护动物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独判处罚金。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行为是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由此可见,本罪的行为具有以下两种情形:

    (1)猎捕。这里的猎捕,是指采取特定方法抓捕。
    (2)杀害。这里的杀害,是指残害致死。

    张家港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曹辉团队: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与非法狩猎罪的区别

    非法狩猎罪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区别在于: 

     (1)犯罪客观方面不同。非法狩猎罪主要表现为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实施的狩猎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则表现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客观上对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施了非法捕杀行为,即可构成犯罪,不受任何“禁止性”条件和情节是否严重的限制。
      
    (2)犯罪对象不同。非法狩猎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是指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外的一般陆生野物;

    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对象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既包括陆生的野生动物,也包括水生的野生动物。

    张家港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曹辉团队: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区别

    (1)本罪的行为方式为非法猎捕、杀害,而后者的行为方式则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
    (2)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后者除此之外,还包括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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