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集合全部敲诈勒索罪量刑起点与数额认定及从宽政策 张家港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张家港知名专业刑事案件辩护律师曹辉团队:敲诈勒索罪如何量刑定罪 实施细则通通告诉你 ,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次数、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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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家港知名专业刑事案件辩护律师曹辉团队:什么是敲诈勒索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张家港知名专业刑事案件辩护律师曹辉团队: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敲诈勒索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第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五条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六条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

    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七条明知他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对犯敲诈勒索罪的被告人,应当在二千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应当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第九条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11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2013]157号批复。现对我省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三千元以上。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五万元以上。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三十万元以上。

    张家港知名专业刑事案件辩护律师曹辉团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十)敲诈勒索罪

    1.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两年内三次敲诈勒索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次数、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敲诈勒索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敲诈勒索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张家港知名专业刑事案件辩护律师曹辉团队: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十)敲诈勒索罪

    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次数、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敲诈勒索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敲诈勒索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1、第一个量刑幅度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数额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犯罪数额未达到较大)以上,每增加一次,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第二个量刑幅度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数额每增加四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一年;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第三个量刑幅度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点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至十二年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数额每增加二万五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一年至二年;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多种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

    每增加一种情形,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多次敲诈勒索(分别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敲诈勒索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隐私勒索他人财物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手段残忍,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6)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

    (1)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以外,根据被害人的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减少基准刑20%以下。

    (2)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敲诈勒索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敲诈勒索近亲属财物,认定为犯罪的,减少基准刑的10%-50%;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6、张家港知名专业刑事案件辩护律师曹辉团队:需要说明的问题

    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8年1月16日公布)

      黑恶势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同时由多人实施或者以统一着装、显露纹身、特殊标识以及其他明示或者暗示方式,足以使对方感知相关行为的有组织性的,应当认定为《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去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项规定的“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

     
    采用上述手段,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依法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布了《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第8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软暴力”手段强行索取公私财物,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张家港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曹辉团队:以上内容详细介绍了: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8年1月16日公布)对敲诈勒索罪的三个量刑幅度进行了详细说明,需要说明的问题: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被害人谅解的;

    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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