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焦点解释 资格刑是什么“剥夺政治权利”究竟是什么内容

    张家港律师刑事辩护专业律师曹辉团队: 经常关注新闻的朋友应该知道,每当新闻中宣判刑事案件的处罚时,一般都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这一项。





    那么刑事案件中的剥夺政治权利具体是指什么呢?一般什么犯罪分子会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针对大家关心的这两个问题,张家港律师刑事辩护专业律师曹辉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下。

    一、张家港律师刑事辩护专业律师曹辉团队: 刑事案件中的剥夺政治权利具体指的是什么?
           
    刑事案件中的剥夺政治权利属于一种资格刑,具有明显的政治性,以剥夺犯罪人一定资格为内容,剥夺政治权利所剥夺的权利具体有: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言论自由、出版书籍文章等内容的权利;
    3、游行、示威的权利;
    4、参加集会、结社的权利;
    5、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6、担任国企、私企、人民团体、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权利。
     
    二、张家港律师刑事辩护专业律师曹辉团队: 在刑事案件中,一般什么犯罪分子会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在《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在刑事案件中,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作为附加刑适用时,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刑事案件中,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而对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另外,在一些如故意伤害、盗窃等罪行严重性不如上述罪行,但是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恶劣,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刑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刑事案件中,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而独立适用的罪行在刑法分则的规定中共有17个,除了刑法分则规定的17个罪行外,其他罪行不适用于剥夺政治权利。
           
    在除了上述《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附加或独立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而犯罪分子判处死缓或无期徒刑,但是在死缓期间或无期徒刑期间减刑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间应当是从被拘役、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的,但同时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也施用于服刑期间。而如果是被管制的情况下,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间应当从被管制之日起开始计算。
           
    看到这里,现在大家对刑事案件处罚中的“剥夺政治权利”应该有个大概的了解了吧?如果你对刑事案件的相关问题还有疑惑的话,可以立即点击在线咨询,与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专业刑事案件律师在线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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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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