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大区别医疗事故罪与玩忽职守罪

    张家港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曹辉团队:医疗事故罪与玩忽职守罪定义的区别,医疗事故罪与玩忽职守罪的五大区别分别是:
    1、主体不同。
    2、客体不同。
    3、过失的内容不同。
    4、客观表现不同。
    5、危害后果不同。
    下面请看详情:




     【二罪的定义】

      1、医疗事故罪

      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2、玩忽职守罪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它与医疗事故罪都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都可能出现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

      张家港知名有名的刑事辩护律师曹辉团队:【二罪的区别】

      1、主体不同。前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体则是医务人员;

      2、客体不同。前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而本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医疗机构的管理秩序;

      3、过失的内容不同。前罪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过失,而本罪则是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出现的过失;

      4、客观表现不同。前罪表现为在行政管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而本罪则表现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操作常规;

      5、危害后果不同。本罪的危害后果仅限于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受损,而前罪的后果既可以是人员伤亡,也可以是财产损失,还可以是恶劣的政治影响。

    张家港知名有名的刑事辩护律师曹辉团队:司法实务中,我们可以看到这两个罪名在构成要件上存在很大的不同,包括犯罪主体不一样,犯罪客体不一样。不少人将医疗事故罪与玩忽职守罪相混淆,其实这两个罪名是有很大区别的。究竟医疗事故罪与玩忽职守罪有什么不同呢?以上内容进行了全面回答。




    免责声明:本网是非营利性网站,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上一篇:玩忽职守罪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

    下一篇:9种情形属于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4大构成要件
    ▁▁▁▁▁▁▁▁▁▁▁▁▁▁▁▁▁▁▁▁▁▁▁▁▁▁▁
    友情链接: 江苏政务服务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联系我们CaoHuiLawyerTeam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联系电话: 15950957995 法律热线

    (微信同号) 立即拨打

    张家港律师事务所:www.sz16ls.com

    联系地址:江苏省苏州市 苏ICP备19025299号-4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