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起“后果特别严重”经律师辩护判罪轻及缓刑

    【张家港市律师网】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破坏,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作案手段:什么是“DNS劫持”?

     

    什么是“DNS劫持”?DNS是域名系统的英文首字母缩写,作用是提供域名解析服务。“DNS劫持”通过修改域名解析,使对特定域名的访问由原IP地址转入到篡改后的指定IP地址,导致用户无法访问原IP地址对应的网站,在用户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访问修改后的指定网站,或者访问到虚假网站,从而实现窃取资料或者破坏网站原有正常服务的目的。

     

    为什么这么多人非常关注网站流量问题。到底流量能给网站带来什么好处?为什么有人专门采用非法手段获取网站流量, 网站流量就比如您开了一个实体店,要是开张每天都没有人进去浏览商品,更别说卖货得到利润,死气沉沉没有流量,网站和您的实体店铺同理。

     

    所以就有了“流量劫持”黑色产业链,通过修改路由器、浏览器设置、锁定主页或者弹出新窗口等技术手段,强制网络用户访问指定网站的“DNS劫持”行为,从而达到盈利目的。

     

    “流量劫持”产生暴利,据媒体报道,“PC端横幅点击1.5毛,贴片点击1.2毛和1.8毛,右下角富媒体2.2元/千次展示,对联2.1元/千次展示,弹窗5.5元/千次,移动端下悬浮2.5元/千次展示。”通常在收购流量时,至少都要求有10万以上的IP,假如流量劫持者每天能够劫持5万个IP,那么每月能赚5万元。可以说““流量劫持”是暴力产业链。

     

    三、案件情况:

     

    2015年10-2016年9月,王某某和薛某某和谋,二人利用自身计算机知识,采用流量劫持中的“DNS劫持”手段。租赁多台服务器,使用恶意代码修改互联网用户路由器的DNS设置,进而使用户登录“某某网站”等导航网站时跳转至二人设置的“某某”导航网站,从而为该网站获取大量流量,然后二人再将获取的流量出售给,“某某”导航网站所有者,短短几个月时间获取非法利益,合计人民币68万余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被告人王某某、薛某某实施的“DNS劫持”行为系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进行修改,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律师辩护

     

    律师接案代理后,通过律师会见、梳理证据、庭前和公安、法院沟通等,提出四点罪轻辩护和缓刑辩护意见。

    1、自首情节,

    2、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3、未获取、泄露公民个人信息,

    4、无前科劣迹;

     

    五、法院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二、被告人薛某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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