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他犯了什么罪?案说知产 盗走公司软件代码自立门户当老板盈利    

    他犯了什么罪?案说知产 盗走公司软件代码自立门户当老板盈利




       项目经理拿高薪负责管理公司技术部门

      他却利用职务之便

      盗走公司核心软件代码

      自立门户当起了老板

      最终,他因犯侵犯著作权罪

      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说知产 | 盗走雇主软件代码自立门户当老板,他犯了什么罪?

    一、工作两月突然离职。背后原因引人深思

      深圳A公司是一家2014年注册成立的科技公司,从事软件技术服务业务。A公司成立以来,自主研发了一套具有网站采编、网络营销、数据采集功能的A软件。

      2016年4月,A公司在网上发布了一则招聘信息,高薪聘请一名技术部项目经理。吴某看到这一消息后,立即将自己的简历发送至该公司的邮箱。几轮面试筛选后,吴某脱颖而出,入职A公司。

      任职后,吴某快速熟悉了公司业务,认真做好项目的计划、安排和管理,把技术部门管理得井井有条,多次在公司会议上受到领导表扬。

      然而让人没想到的是,另一边,吴某却在打着自己的小算盘。

      仅仅过了两个月,吴某突然以个人原因为由提出辞职。听到这一消息后,公司领导既惊讶又惋惜。


    二、核心技术泄露“幕后黑手”竟是他!

      2016年9月开始,A公司发现,同样从事科技服务的B公司以远低于市场合理价格销售与该公司A软件相似度极高的B软件,抢走了公司的大量客户。

      经过认真比对,B软件的操作界面、功能选项与A公司的A软件非常相似,A公司怀疑,B公司非法获取了自己的核心技术。但是,A公司对A软件一直都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那么,谁会是泄密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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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公司查询了B公司的工商信息后发现,推出B软件的B公司于2016年5月31日注册成立,该公司的法人代表正是前不久离职的项目经理吴某的妻子。

    B公司股东名单中还有两位前不久刚离职的技术部员工,这两名员工都曾是吴某的下属。这时,某科技公司心中的疑惑终于解开了。


      作为A公司的技术部项目经理,吴某完全有权限拿到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整套A软件代码。


      A公司越想越气,来到B公司找吴某等人谈判。吴某等人承认盗取了A软件源代码,还承诺以后不再侵犯A公司的商业秘密。但几天后,A公司发现吴某仍继续以B公司的名义在市场上销售B软件,而且人已经联系不上了,B公司办公室也搬走了。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A公司遂向公安部门报了案。

      2017年12月14日,深圳市公安局调取了两家公司的电脑,并于2018年1-3月先后委托两家司法鉴定机构对A软件代码和B软件代码进行同一性鉴定。经鉴定,B软件代码文件中有多处代码与A软件的代码相同或实质相同。

      于是,公安机关立案后,对吴某进行了网上追逃。


    三、吴某投案自首。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

      福田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依法予以严惩。

      关于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经查,涉案侵权软件的实际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1979元,该数额应认定为被告人吴某的非法经营数额。

      法院判决

      被告人吴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律师说法

      计算机软件是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品类型之一,受到我国著作法的严格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未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予以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及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对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和认定作了明确规定。

      本案中,被告人吴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产生的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符合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故法院依法对其定罪处刑。

      著作权是法律承认作者对其作品享有专有权,保证其作品不被他人擅自使用,并有权获得他人因使用其作品所支付的报酬。

    保护著作权是鼓励社会创新的重要举措,更是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中一个不可缺少的因素。在市场环境下,著作权保护也关乎创新创业的动力与活力、公平竞争秩序的建立与维护。

      本案中,被告人吴某非法使用其任职的前公司计算机软件,并销售牟利,构成著作权侵权。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被害公司的利益,也是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一种破坏。严厉惩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有利于弘扬诚信守法的经营意识,营造鼓励创新创业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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