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犯罪

    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犯罪
     
    张家港刑事辩护律师曹辉团队: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典型案例,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犯罪,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请看,赵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以下是由张家港金牌刑事辩护律师、刑民交叉律师曹辉团队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但愿能为您解决相关问题有所借鉴。真诚为您提供大案、要案刑事辩护、专业擅长,无罪辩护、取保候审、缓刑辩护、商事犯罪预防、金融类犯罪、公司类犯罪、税务类犯罪、等经济商事犯罪辩护与预防等法律服务,仗义执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曹辉团队专业性强、功底深、胜算大!)  
     
    (一)张家港刑事辩护律师曹辉团队: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某经营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第三方支付公司网络支付接口代理。赵某在明知申请支付接口需要提供商户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五证信息和网络商城备案域名,且明知非法代理的网络支付接口可能被用于犯罪资金走账和洗钱的情况下,仍通过事先购买的企业五证信息和假域名备案在第三方公司申请支付账号,以每个账号收取2000至3500元不等的接口费将账号卖给他人,并收取该账号入金金额千分之三左右的分润。
     
      2016年11月17日,被害人赵某被骗600万元。其中,被骗资金50万元经他人账户后转入在第三方某股份有限公司开户的某贸易有限公司商户账号内流转,该商户账号由赵某通过上述方式代理。
     
      
    (二)张家港刑事辩护律师曹辉团队:裁判结果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赵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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