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贪污罪辩护律师曹辉团队: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那么,贪污罪中的“财物”如何理解与认定?请看详情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关于贪污罪中“财物”的理解
1.公共财物与国有财物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犯贪污罪非法占有的是公共财物,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犯贪污罪非法占有的是国有财物。在这里,公共财物的外延比国有财物要大,包含了国有财物。
主要依据是刑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2.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贪污罪定罪处罚。
3.虚假理赔骗取的保险金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贪污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