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家港企业通过竞争上岗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张家港企业通过竞争上岗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通过竞争上岗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需要那些条件?员工因病被解雇的补偿有那些?下面请看详情。



    一、通过竞争上岗方式解除劳动合同不合法

     

      2015年9月,徐某应聘至济南某商贸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后又续签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今年8月,该公司实行内部改革,实行竞争上岗。在竞争上岗中,徐某被淘汰出局,公司遂与其解除了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徐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某商贸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有明确规定,凡不符合规定解除职工工劳动合同都是违法的。

     

    用人单位以优胜劣汰为名,通过制定“竞争上岗”的相关规定,把所谓不符合上岗标准的职工淘汰出局,不属于法律允许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范围,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

     

      最终,仲裁委判定该公司继续履行与徐某的劳动合同。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员工因病被解雇的补偿

     

    二、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用人单位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经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除此以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其他理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工会和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三、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员工因病被解雇的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支付标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未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λ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温馨提示:

     

    劳动合同的解除不是随意的,它受到法律的规范。如果劳动者有过错,用工方单方解除合同的,用工方不需要给付赔偿金。劳动者没有过错,用工方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并支付相应赔偿金。另外,如果用工方与劳动者约定了提前解除合同违约金的,也应当按合同支付。

     

    公司经济裁员的方案要经过人力总监协同律师精心设计,相关流程要符合法律的具体规定,否则公司以该方法裁员将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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