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法律顾问曹辉团队】导读; 用人单位应规范员工管理,非常必要。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的义务。所以,用人单位未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拖欠工资的行为将面临巨大法律风险!请看一起员工以未缴纳社保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被裁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拖欠工资。
【风险防范建议】
建议用人单位:
一、在员工入职后,填写员工入职登记表,记载员工入职日期;
二、一定要在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面临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风险,如果在员工入职满一年没有与该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已与该员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并及时足额支付工资;
四、注意保留考勤表、工资支付凭证等,一旦发生劳动争议,据此作为证据。
【案件事实】
仲裁委经查:申请人主张其于2011年6月24日入职北京公司,月工资2320元。在职期间,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拖欠2012年3月2日至22日的工资未支付。
申请人以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动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为此,申请人提供了加盖该公司法人印章的《义务消防队名单》,以证实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未能提供申请人所诉时间段全员入职登记表、考勤表及工资支付记录。
【案例索引】
仲裁: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京通劳仲字[2012]第1568号;
【当事人仲裁诉辩主张】
申请人诉称:我于2011年6月24日入职北京公司,从事技术员工作,月工资2320元。在职期间,该公司未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给我缴纳社会保险,未支付2012年3月2日至22日的工资。2012年3月22日,我以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为此,特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
1、确认在2011年6月24日至2012年3月22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支付2011年7月24日至2012年3月22日期间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7520元;
3、支付2012年3月2日至22日期间工资1605元;
4、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320元。
被申请人未作书面答辩。
【仲裁裁决要旨】
仲裁委:该公司对申请人关于在2011年6月24日至2012年3月22日期间在该公司工作,月工资2320元,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拖欠2012年3月2日至22日的工资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该公司应向本委提供申请人所诉时间段的入职登记表、考勤表及工资支付记录。
该公司经本委合法通知未到庭,且未能举证反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且申请人提供的加盖该公司法人印章的《义务消防队名单》,也足以证实其与该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因此,对申请人的前述详细的主张,本委均予以采信。对申请人在2011年6月24日至2012年3月22日期间与该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本委予以确认。该公司位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该公司应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故,对申请人要求支付2011年7月至3月期间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
该公司未支付申请人工资的行为。违法了法律规定。该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向其支付工资。故,对申请人要求支付2012年3月2日至22日期间工资的请求中,符合法律规定部分,本委予以支持,超过部分,本委不予支持。
申请人以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于2012年3月22日主动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据此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符合法定支付情形,本委予以支持。
【仲裁裁决结果】
一、确认在2011年6月24日至2012年3月22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二、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1年7月24日至2012年3月22日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7520元;
三、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2年3月2日至22日期间工资1600.05元;
四、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3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