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中虚构应收账款的,如何处理?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此时,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
所以,一下情形都是错误的:
1、应收账款债务人可以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
2、无论何种情形,应收账款债务人均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
3、应收账款债务人可以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三条规定: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
法律解读:民法典763条明确了,合同约定的应收账款必须是真实存在的,禁止虚构应收账款,否则不构成保理合同法律关系或导致合同无效。
法律解读:民法典763条明确了,合同约定的应收账款必须是真实存在的,禁止虚构应收账款,否则不构成保理合同法律关系或导致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