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6大基本法律及主要内容
张家港市工程律师曹辉团队:国家针对建设工程质量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对建设工程质量的标准、保修期和损害赔偿责任期都有相应的规定。如《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我国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的主要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1月颁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建设部2000年4月20日颁布)、《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建设部2003年6月4日颁布)及其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而《民法通则》《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有一些规定。
在这些法律法规中,对建设工程质量的标准、保修期和损害赔偿责任期都有相应的规定。如《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张家港市工程律师曹辉团队:《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
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如果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保修期内,只要发现质量瑕疵,不管有无损害,施工方均有义务进行修复,如果造成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质量瑕疵不是施工方造成的,施工方在履行保修义务后,可以向责任方追偿。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则具体规定了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如果约定的保修范围和期限低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都将无效。
在质量保修期届满后,建设工程进入损害赔偿责任期。在损害赔偿责任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要有损害才可主张赔偿,但并不是所有的损害都可以获得赔偿。
《建筑法》第八十条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至五章中详细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并在第八章规定了违反该条例的罚则。
张家港市工程律师曹辉团队:《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如果存在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况,有可能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要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国内近年来因工程质量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在少数,但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仍然频频发生。
张家港市工程律师曹辉团队:学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 【多交标的物的处理】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第一百六十三条 【标的物孳息的归属】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