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315这5起典型案例 它们都触犯了那些法律,请看详情:
案例一:2019年4月26日,县市场监管局对山西某防水防腐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的防水卷材库存产品共涉及六个品牌,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隐忍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第一项: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其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生产商品的原材料;
2、没收违法商品;
3、罚款柒万肆仟壹佰壹拾贰元整(74112.00元 );
案例二:2019年5月13日接到襄阳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的关于清徐某醋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白醋(配制食醋)抽检不合格报告的案件线索移送函。所检项目糖精钠(以糖精计)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使用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对当时人处以罚款伍万元整(5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陆佰元整(6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伍万零六百元整(50600元 ) 。
案例三:2019年10月8日东于中队在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位于清徐县东于镇东于村东边路清徐县某超市货架上存放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东北拉皮),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伍元一角整(5.1元);
2、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东北拉皮8袋);
3、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伍万元整(5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伍万零伍元壹角整(50005.1元 )
案例四:2019年10月18日,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徐沟南关大街清徐县某商店内最南面第二层货架上摆放有老乡牌油炸型方便面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过期经营的40包老乡牌油炸型方便面;
2、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叁仟元整(3000.00元)。
案例五:2019年12月5日,县市场监管局徐沟中队执法人员与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打假办工作人员对清徐县某老陈醋经销部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地上摆放有汾酒(42度玻瓶)一箱、汾酒(53度玻瓶)一箱,经汾酒厂打假办工作人员当场鉴定,以上两种产品涉嫌侵犯了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古井亭”牌注册商标,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
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其商标侵权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侵权商品汾酒(42度玻瓶)1箱、汾酒(53度玻瓶)1箱;
2、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柒佰元整(1700.00元)。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以上内容摘自清徐市场监管局2019年查处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5起典型案通报,希望大家引以为戒,遵守生活中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