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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案情
郭某等六人与徐州某禽业食品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共计六案,沛县法院判决该公司偿还拖欠郭某等六人工资款合计167603元。执行过程中,沛县法院查封该食品公司房产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评估拍卖该房产。经查,该查封房产系食品公司唯一经营场所,且食品公司正在着手修缮机械设备、厂房,为尽快复工复产做准备,如直接处置该房产,将导致食品公司复产无望。
沛县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充分考量和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执行和解,经多次组织协调,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被执行企业复工复产创造了条件。
和解协议达成后,执行法院积极监督被执行公司生产恢复等情况,保障被执行人企业复工复产后主动履行,最终郭某等六人的工资全部实现。
2、典型意义
执行过程中,法院充分考量和权衡各方当事人利益,确保执行措施的适度性和合理性,既要依法及时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也要灵活采取执行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被执行企业生产经营不利影响,保障正常生产经营。
本案中,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时,根据具体情况灵活采取执行措施,积极促成双方和解,通过 “软措施”实现“硬效果”,为暂时困难但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企业提供生存发展空间,同时有力维护了企业职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