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又未签用工合同 赔偿金怎么算?
【张家港专业律师网】导读:公司用工不规范,遇到裁员问题,是导致本案既牵涉到公司未与劳动者签订签定劳动合同,又牵涉到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问题。所以,该公司因订单减少,生意不好,公司无法维持下去的理由与员工擅自解除劳动关系,应如何赔偿?润众律师曹辉团队根据其代理的案件予以说明。。。
一、【基本案情】
王洋洋于2015年3月2日入职本市某针织厂担任生产工,工资2501元每月,未签定劳动合同,未买有社保,从2015年6月起,因公司订单减少,陆续安排员工放假,有事做时再通知员工上班,2015年10月31日,公司以“生意不好,维持不下去”短信通知王洋洋,王洋洋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5003元和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7366元。
二、【仲裁裁决】
1、仲裁委裁决厂方赔偿王洋洋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5003元;
2、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7366元。
三、【案情解析】
对于既未签订劳动合同,又不予员工协商,擅自裁员,公司既需要承担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又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由于订单量减少,导致公司生产经营发生困难,公司以“生意不好,维持不下去”为由辞退劳动者,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因此,公司未经过与劳动者协商即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公司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一年赔偿2个月。
四、【律师提醒】:如果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则赔偿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