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项建设单位应承担的工程质量责任

    4项建设单位应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张家港工程建筑律师曹辉团队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的投资建设者,承担从多方面保障建筑工程质量的义务,未履行法定义务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有如下4个方面:
     

     
    一、张家港工程建筑律师曹辉团队:建设单位应承担哪些工程质量责任
      
    1.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按有关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勘查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对其自行选择的设计、施工单位发生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2.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配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或委托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进行管理。对国家规定强制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 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迸行监理。建设单位应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3.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负责办理有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组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认真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审;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施工验收,未经验收备案或验收备案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4.建设单位按合同的约定负责采购供应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并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二、张家港工程建筑律师曹辉团队:建设单位应承担哪些工程质量责任
      
    反之,建设单位不按建设程序运作,不提供规范的建设工程技术资料,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迫使承包人低于成本价竞标,不顾客观实际的造价,不顾施工工艺要求,任意缩短工期;在设计或施工中提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的要求;
     
    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单位或将工程任意肢解分包,或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等,都应承担由此导致的工程质量缺陷责任。
     
    三、张家港工程建筑律师曹辉团队:学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买受人的通知义务及免除】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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