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曹辉三大案例向您解说 如何防范一人公司背后隐藏的法律风险-张家港律师

    核心提示:白手起家,更容易增进伉俪感情,夫唱妇随,开夫妻店成为潮流。

    您可知道?一旦经营不善,

    当公司债务遇上夫妻合并,这后果有时也是不堪设想的。会把整个家庭财产陷入债务泥潭!

    如何防范这样的法律风险,这就是今天开讲的目的。

    第一讲:公“私”不分家,一旦公司负债,后果你无法想象!-张家港律师网曹辉团队

     

    如何能够防范一人公司的法律风险是摆在夫妻双方的首要问题?

     

    不然,你就会像漫画中的女子一样,当债主找上门来时,大吃一惊:“是我老公公司的债务,跟我有什么关系!”

    最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例:丈夫投资设立一人有限公司,

    妻子在公司担任监事,没想到最后法院竟然判决妻子对于该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进行时:监事职权:

     我们大家都知道,公司监事在公司中处于重要地位,在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范围内被授予了监督或者管理的公司事务等职权,如果不是监事自身的过错导致公司收到损失,一般是不需要对公司承担责任的。



    一审法院就通晓实业公司、腾某某(丈夫)对于英雄公司应承担责任的认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

    本案二审的争议在于阿某某(妻子)是否应在本案中承担责任。对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腾某某作为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并未举证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分离,故依法应对通晓实业公司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阿某某(妻子)作为通晓实业公司的监事,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可以认定通晓实业公司是腾某某、阿某某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公司,

    再结合阿某某亦未举证证明其与腾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与通晓实业公司的财产不存在混同,故英雄公司主张阿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上诉请求,

    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英雄公司在二审中提供的新证据,本院依法对阿某某的责任予以改判。

     

    最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阿某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备注:上述当事人名称均为化名,除当事人名称外其余均为复制判决书原文。)

     

    普法进行时:法条连接:

    《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也是通常我们称的“刺破公司的面纱”。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如果不能证明自己的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那么面临的将是对公司的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键点:在本案中,丈夫设立的一人公司对外举债,

    而他本人无法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因此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关键点一:

    一人公司,公“私”财产不能混同。

    普法进行时:法条连接:根据最高法院2018年1月份新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这就意味着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关键点二、何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

     

    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主要是指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虽由一方决定但另一方进行了授权的情形。

    判断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要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以及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综合认定。

    夫妻从事商业活动,视情适用公司法、合同法、

    合伙企业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

    共同投资以及购买生产资料等所负的债务。在实践中,如果夫妻一方在另一方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担任高管,

    或者担任监事等职务,则应视为该公司系夫妻共同生产经营。

     

    关键点三、在丈夫公司担任监事,一旦公司负债,后果你无法想象!

     

    所以根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可以得知,实践中,如果夫妻一方在另一方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担任高管,

    或者担任监事等职务,则应视为该公司系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再加上,一人公司的股东将自己的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股东要对于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结论:妻子担任该公司的监事,就要和丈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下,大家就明白了吧!这个案子简直就是《婚姻法》和《公司法》的一次完美结合。

    法律是不能把每个部门割裂开来的,只有相互补充和联系,才会碰撞出公平的火花。

    苏州张家港法律顾问网曹辉提示:

    在设立一人有限公司时,一定要按照法律要求建立财务系统,一旦发生财产混同,将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将整个家庭的财产陷入风险。

     

    下期我们讲: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

    如何才能避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配偶应如何避免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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