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发包人曾入住未验收工程欠款纠纷案例 公司律师
张家港公司律师曹辉团队:这个案例启示我们,建设工程在验收前一定不要入住,否则产生质量问题,要发包人自行承当相应结果及法律义务。
2014年1月,我的当事人A建筑公司与B公司X签署《铁艺阳光棚制造装置合同》,合同商定由A公司为B公司加工制造、装置铁艺阳光棚,合同总价款59万。合同签署后A公司积极实行了加工制造及装置义务。
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在未停止工程完工验收的情形下,双方面直接启用工程,并以质量不合格为由回绝办理结算
2016年7月团队代理A公司对B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欠款33万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立工程纠葛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则,建立工程未经完工验收,发包人擅自运用后,又以运用局部质量不契合商定为由主张权益的,不予支持;
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立工程的合理运用寿命内对地基根底工程和主体构造质量承当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规则:当事人对建立工程实践完工日期有争议的,依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置:
张家港公司律师曹辉团队:(三)建立工程未经历收,发包人擅自运用的,以转移占有建立工程之日为完工日期。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我的观念,判决B公司支付了全部工程款,工程质量按保修问题处置 。
张家港公司律师曹辉团队:这个案例启示我们,工程在验收前一定不要入住,否则产生质量问题,要发包人自行承当相应结果及法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