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实施后,买二手房的一定要注意的居住权!

    老王买的房子已付全款,老王要求现住房人老郭限期搬走,老郭说他还能住15年,老郭是否有权利继续住下去?




    老王买的房子已付全款,老王要求现住房人老郭限期搬走,老郭说他还能住15年,老郭是否有权利继续住下去?


    答:是。


    一直以来,我国并没有居住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在物权编中专设一章对居住权进行专门规定,能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更好地保障相关弱势群体的居住权益。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居住权的应用场景较为广泛,包括婚姻财产约定、公租房、以房养老、子女继承纠纷、离婚房产归属等问题,都可得到有效的解决。

    居住权的设立,也会深刻影响房地产市场。过去房产交易,只需看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租赁。今后的房产查册,还要看是否存在“居住权”。


    免责声明:本网是非营利性网站,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上一篇:集合房屋买卖合同9大常见纠纷 买房必知

    下一篇:案说居住权|二手房买卖与居住权纠纷
    ▁▁▁▁▁▁▁▁▁▁▁▁▁▁▁▁▁▁▁▁▁▁▁▁▁▁▁
    友情链接: 江苏政务服务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联系我们CaoHuiLawyerTeam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联系电话: 15950957995 法律热线

    (微信同号) 立即拨打

    张家港律师事务所:www.sz16ls.com

    联系地址:江苏省苏州市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