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说居住权|91岁老人去世 生前保姆还有没有居住权
【殷刚找老伴】
居住在xx市怡都花园小区1栋2单元212室的殷刚,退休以后身体一直不好,老伴去世已经三年了,孩子们因为工作忙也无暇顾及他。
71岁的他生活实在没有了意思,就思摸着找个老伴一起过日子。于是就托人从乡下找。孩子们知道了他的心思后,不同意他找老伴,但同意为其找一个保姆,他们商量后,就从农村找了一位54岁的保姆王五妹,伺候殷刚生活起居。
王五妹到家做保姆也算是尽心尽责,殷刚也十分满意。这样已过就过去了20年。
【殷刚去世】
本来孩子们就很少和老父亲见面,王五妹到家后儿女们也只有在逢年过节的时候才来见老父亲面。虽然殷刚年老多病,但因王五妹精心的伺候,到2021年3月。殷刚已经91岁了。
3月16日,殷刚病重,王五妹通知了殷刚所有的子女。17日一天也没等到一个子女。那一晚,殷刚拉着王五妹的手说,你尽心尽力的伺候我20多年,我也无法回报你了。
如果我不在了,我的家就是你的家,你可以住到你不愿意住为止。并让护士为其代笔写了遗嘱。
3月18日早7时,尹老再次看了看遗嘱,对在场的医生(刘安然)、护士(二名:赵敏、韩淑云)及王五妹说,原想等孩子们到了之后再交代两句,看来等不到了。
就让护士找笔,在遗嘱上签了字。(没按手印)。8时17分尹老永久地合上了眼睛。
【纠纷】
殷刚的去世,王五妹一下陷入了纠纷的漩涡。
3月26日,也就是殷刚火化的那一天。王五妹打算殷刚火化后就离开秦家回老家去,因此就给在老家的儿子打电话,告诉儿子中午12点来接她回家。
殷刚的两个儿媳妇于11点多从火化场回来后,就开始在家中到处翻东西,寻找什么。但是什么也没找到,他们就在一起商量什么事情。
中午12点,王五妹的儿子和媳妇准时来接王五妹回家,被殷刚的两个儿媳妇及女儿挡住,说是有些事情必须说清楚,“不然你走不了。”说什么呢?
他们的意思是:
1、老父亲居住的房子房产证不见了,问是不是王五妹拿走了?
2、老父亲的存折上到底有多少存款?有几个存折?
3、老父亲生前是否有交代的话?对于他们提出的前两个问题,王五妹的回答是“不知道。”
对第三个问题,因王五妹不想再出事,就否认说“没有。”但这些人还是不依不饶地不让王五妹走。王五妹一下气出病了。
【打官司】
殷刚的儿女们见与王五妹说不出所以然,就于2021年4月2日以王五妹侵吞其父财产不还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王五妹伤心之余,就将实情告知了自己的儿子,王五妹的儿子将母亲所言,电话告知了在某市工作的姐姐周青,周青的丈夫是一位基层法律工作者。
周青和妻子来到xx市,认真听取了王五妹的哭诉,又作了一番调查,决定以王五妹享有居住权为由提起反诉。
4月22日,该案在xx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因为殷刚的儿女们对殷刚生前生活并不关心,也不知道殷刚有多少存款,请求法院调取殷刚银行卡,银行卡流水显示3月2日取款1万2千元,3月16日取款2万元,剩余金额为376.66元。
原告们并没有真凭实据能够证明王五妹侵吞殷刚财产,所列举的“事实”仅仅是他们根据殷刚的工资计算出来的数据。
庭审中,周青将殷刚生前签署的“遗嘱”向法庭举证,并由医院医生刘安然、护士赵敏、韩淑云出庭作证,证明该遗嘱的真实性。
法院判决:
1、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王五妹有生之年对位于xx市怡都花园小区1栋2单元212室具有居住权。
【评析】
一、何为居住权。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条規定:居住人有权依照合同协议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这就是《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
何为居住权呢?简单地说,居住权就是依照约定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
设立居住权,应当向县级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经登记后居住权才成立。但没有登记并不影响居住权合同的效力。
二、居住权的法律特征
1、居住权的主体是有合法依据而占有房屋的特定公民。
2、居住权的客体只限于房屋。
3、居住权人对房屋的使用应限于居住的目的。
4、居住权的取得有法定的依据或有合同的约定。
5、居住权的取得应办理登记手续,并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6、居住权不得转让、出租、继承。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7、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消灭。
三、居住权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1、居住权人享有对房屋的使用权,居住期间负责保管好房屋。
2、居住权人享有附属于房屋使用权的各项权利(如相邻权等)但不得就其居住权设定抵押或其他任何权利负担。
3、居住权人有权为居住的目的而对房屋进行修缮和维护,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还应当承担房屋的日常管理和维修费用及其他使用过程中的合理费用支出。
4、居住权人有权在居住期间内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以收取租金(但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要求)。居住期届满时负有返还房屋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