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居住权人“三不可”。因为民法典居住权的立法本意在于保障一些弱势群体的住房需要。且根据法律规定,居住权以“无偿设立为原则,有偿为例外”,是基于友善和恩惠设立来帮助扶持特定人的一项法定物权。
但,权利与义务相对应,自由也非绝对,居住权的设立不代表居住权人能毫无限制、不加条件地享受占有、使用房屋的权利:
1. 不可只凭一纸合同或默认习惯设立。
居住权的设立采用登记生效主义,通过合同或其他合法意定方式产生居住权依据后,当事人需遵循公示公信原则,履行登记手续,否则居住权并未设立,不可享有更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哪怕在涉案房屋中居住多年,仍然不会只凭时效取得居住权。
2. 不可转让、不可继承。
居住权从源头上讲其实是役权的一种,属于一种人役权,具有人身性。它保障的是特定人在特定住宅居住的权利,是房屋所有权人基于一种特定关系而自愿设立的,若可以转让或继承,难免改变或不符设权人的初衷。
3. 不可用于出资、出租等获取利益的活动。
分析居住权的权能内容(占有、使用)可知,取得居住权仅能基于“生活需要”与“居住目的”,原则上不能将其出资、出租等来获取收益。
居住权作为新型物权在实践中还有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立法上也有进一步通过司法解释完善、细化的空间。2021年当您遇到居住权纠纷时,可以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让新权利为我们带来新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