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说居住权的“三大应用”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民法典》物权编第十四章居住权共有六个条文。从体系上看,居住权被编撰在物权编,与其他用益物权并列,属于定限物权。



    民法典中并未对居住权下定义,但按照通说,居住权是指自然人依照合同约定、遗嘱或者其他合法形式取得,并经依法登记设立的对住宅的全部或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入典后,居住权的应用场景更加明确,保护弱势群体的倾向与态度更加肯定:


    1. 老年人生活问题:

    (1)解决同居老人需求,房屋作为遗产留给子女,夕阳红同居老伴仍然可以有宅可居。

    (2)以房养老:房屋出卖、抵押给金融机构,而自己尚可居住至寿终。

    2. 婚姻财产问题:

    (1)婚前房产,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对方可享有居住权,以减少婚姻破裂时的析产纠纷。

    (2)离婚纠纷,如上文所述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离婚时为生活有困难的一方提供帮助,不至于让其无家可归。

    3. 遗产继承问题:

    若既想子女获得房屋所有权,又希望能让生前对自己尽心尽力照顾的亲戚、保姆继续居住,设立居住权可使二者得到兼顾。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法律溯源:

    居住权起源于罗马法。从渊源看,居住权最早产生于罗马婚姻家庭关系中,而且与财产继承制度紧密相关,最初是作为生活保障的制度设计而存在的。

    而在我国,之前居住权虽未由法律明确规定,但也能依稀看到其身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第3款规定:“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据此,在离婚后,为无住处的配偶设定居住权是相当常见的法律现象,并且在司法实践中,该条款还被类推适用于养老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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