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律师:民间借贷新规定三大亮点,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降低;
修订了一款合同无效情形,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转贷的,一律认定为无效的合同;增加了一款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情形,实际上是对职业放贷人的禁止性规定。下面一一解答。
修订一款合同无效情形
《规定》将原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无效情形中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修订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以上修订直接将借款人是否知情排除在外,主要针对特别是少数国有企业从银行及金融机构获取贷款后从事贷款通道业务,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
新修订司法解释生效后,只要是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转贷的,一律认定为无效的合同。
与上条类似,在新《规定》修改之前,司法机关已经对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转贷的行为出具相关意见并在实务中进行规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9〕254号)第52条规定:“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
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4条第1项的规定,应当认定此类民间借贷行为无效。”
本次修订是对上述意见的进一步法律化,目的旨在打击金融领域“空手套白狼”式的违法违规、甚至金融犯罪行为。为人民法院裁判提供直接的法律依据。
以上两种合同无效情形,依照现行《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五十七条及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这意味着,无效合同中约定的利息、费用、违约金等均将得不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