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吴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本案是一起同居关系的一方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
《反家庭暴力法》不仅预防和制止的是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
还包括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吴某某(女)与被申请人杨某某(男)2009年相识后成为男女朋友,并居住在一起。
2018年农历春节过后吴某某向杨某某提出分手,杨某某同意。
2018年4、5月,杨某某开始对吴某某进行跟踪、骚扰、殴打并强行闯入吴某某的住所和工作场地,
限制吴某某的人身自由,抢夺吴某某住所的钥匙、手机,
在吴某某住所地张贴污蔑、辱骂、威胁吴某某的材料。
吴某某多次向住所地、工作场地所在的派出所报警,
杨某某在经警察教育、警告之后仍屡教不改,并且变本加厉骚扰吴某某。
吴某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裁定:
一、禁止杨某某对吴某某实施暴力行为;
二、禁止杨某某对吴某某及其家属实施骚扰、跟踪、接触;
三、禁止杨某某接近、进入吴某某的住所及工作场所。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同居关系的一方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
《反家庭暴力法》不仅预防和制止的是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
还包括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
同居关系中暴力受害者的人身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同居关系的一方若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
人民法院也可依当事人申请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