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黄某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案,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利用联动保护机制,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
将裁定抄送给被申请人所在辖区派出所、妇委会、社区等,
并保持紧密互动,互相配合,
对裁定人身保护后再次出现的家暴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陈某某(女)与被申请人黄某系夫妻关系。
两人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
黄某多次对陈某某实施家庭暴力。
2016年3月22日晚,黄某殴打陈某某后,陈某某报警,后经医院诊断为腰3右侧横突骨折。
2016年3月28日,陈某某向东兴法院提出人身保护申请,
请求禁止黄某对陈某某实施家庭暴力,
禁止骚扰、跟踪、威胁陈某某及其近亲属。
陈某某在承办法官联系其了解受家暴情况时,
表示只是想警告黄某,暂不希望人民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承办法官随即通知黄某到法院接受询问,
黄某承认实施家庭暴力,
承认错误,并承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人民法院为预防黄某再次实施家暴,
于2016年5月19日裁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并同时向黄某及其所在派出所、社区、妇联送达。
后黄某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
于2016年7月9日晚上20时许和次日早晨两次对陈某某实施家庭暴力。
陈某某在2016年7月10日(周日)早上9时许电话控诉被家暴事实,
法官即联系城东派出所民警,
派出所根据联动机制对黄某拘留五日。
(二)裁判结果
2016年5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桂0681民保令1号民事裁定:
一、禁止黄某殴打陈某某;
二、禁止黄某骚扰、跟踪、威胁陈某某及其近亲属。
(三)典型意义
如何认定存在家庭暴力行为,
一是看证据是否确凿,如报警记录、信访材料、病历材料等,
能充分证明家庭暴力存在的,立即裁定准许人身保护;
二是通过听证或询问认定是否存在家暴行为,
以便有针对性、快速地认定家暴,及时保护受家暴者及其亲属方。
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利用联动保护机制,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
将裁定抄送给被申请人所在辖区派出所、妇委会、社区等,
并保持紧密互动,互相配合,
对裁定人身保护后再次出现的家暴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联动机制对受家暴方的紧急求助起到了关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