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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家港合同纠纷 合同知识免费咨询 



     
    张家港劳动合同纠纷律师-曹辉律师团队对于房地产、投融资、互联网信息科技领域的法律服务具有一定经验。业务范围:离婚纠纷、公司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律顾问、保险理赔案件专项律师、损害赔偿等。
     
    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的法定情形不同
     
    张家港劳动合同纠纷律师曹辉团队什么是劳动合同解除?
     
    从法律规定来看,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法定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解除须两个条件:

    1、具有法定可以解除合同的事由;

    2、劳动者、用人单位单方或双方决定解除,即需由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一方或双方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明确意思表示。


    劳动合同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意定解除,法定解除又分为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和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意定解除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做出相应的意思表示即通知对方,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解除生效。
     
    二、张家港劳动合同纠纷律师曹辉团队什么是劳动合同终止?
     
    从法律规定来看,劳动合同终止则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因出现某种法定的事实,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自动归于消灭,或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继续履行成为不可能而不得不消灭的情形。从法定终止情形看,劳动合同终止不需用人单位、劳动者单方或双方作出任何意思表示,只要出现法定事实,劳动合同就依法自行终止。
     
    三、张家港劳动合同纠纷律师曹辉团队员工是否可以怠工方式要求企业提高劳动待遇?
     
    员工认为劳动报酬约定不适当,其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如与用人单位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或是通过工会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若员工为要求用人单位达到其目的,采用集体怠工、停工行为,未按约履行劳动义务,不服从用人单位的指挥、管理,不返岗工作,直接造成用人单位生产停滞,影响到用人单位经营管理,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四、张家港劳动合同纠纷律师曹辉团队,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经济补偿金的不同计算
     
    劳动合同解除
     
    是否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需根据法律规定确定,并不是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所有情形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需分段计算,即2008年1月1日以后的工作年限按《劳动合同法》计算经济补偿金,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及经济补偿金的金额则需根据当时法律确定。
     
    劳动合同终止
     
    对于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劳动合同法》之前的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自动终止的,用人单位是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劳动合同法》第46条对于此问题做出了新的规定,如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续约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金等。但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点分段计算的原则,对于2008年1月1日后,因劳动合同终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应自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属于经济补偿金计算范围。
     
     
    张家港劳动合同纠纷律师-曹辉律师团队承办项目:参与过多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与治理、公司上市融资、公司债券发行、公司并购、公司内控方案设计和公司风险评估等非诉项目,也参与过众多涉及房地产与建筑工程、公司股权、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保险合同、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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