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伤害的人进行残疾识别的情况下,还必须具体区分轻伤,轻伤,严重伤害等.对于不同的情况,一方面,赔偿是不同的,另一方对犯罪者的惩罚是不同的.那么,识别交通事故中轻微伤害的标准是什么?
1.交通事故是识别轻伤的标准:
第二条轻微伤害是指作用于人体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外部因素,对组织器官结构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它尚未构成严重伤害,也不是轻伤.
头颈部受伤
第5条:硬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面积为20平方厘米(儿童高达10平方厘米);头皮创伤缺损区域为10平方厘米(儿童高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头皮尖的累积长度为8厘米,儿童为6厘米;钝性伤口的累积长度为6厘米,儿童达到4厘米.
第7条头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头部损伤证实短期意识障碍发生,近乎遗忘.
第9条眼睛损伤
(1)眼睑损伤会影响面部或功能;
(2)踝关节单纯性骨折;
(3)泪膜部分损伤和功能障碍;
(4)损害眼球结构,影响外观或功能;
(5)由损伤引起的视力丧失,双眼视力矫正下降至0.7或更低(超过损伤前视力的0.2%),并将一只眼的视力矫正矫正至0.5以下(与视力相比下降0.3或伤前更多)原始单眼是低视力,受伤后视力降低一级.
视野轻度缺陷;
(6)创伤性斜视.
第10条鼻伤
(1)鼻骨粉碎性骨折,或鼻骨线性骨折明显移位;
(B)鼻腔损伤显着影响鼻子的形状或功能.
第11条耳伤
(1)耳廓损伤明显变形;单耳耳廓缺损高达一只耳朵的10%,或耳廓缺损的两侧累积达到一只耳朵的15%;
(2)创伤性鼓膜穿孔;
(3)外耳道损伤引起外耳道狭窄;
(4)双耳听力损失41分贝,听力损失30分贝引起的耳损.
第十二条口腔伤害
(1)唇部损伤会影响面部,发音或进食;
(2)牙齿脱落或破碎2件以上;
(3)口腔组织器官受损,影响语言,咀嚼或吞咽功能;
(4)腮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13条胫骨骨折或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对口腔开口的损伤(上下切牙之间的距离)小于3厘米.
第14条面部软组织单个软伤的长度为3.5厘米(儿童长达3厘米),或者伤口的累积长度为5厘米(儿童长达4厘米)或颌面部穿透伤口.
第十五条面部损伤后,有明显的疤痕.单个条带的长度为3厘米或累积长度为4厘米;单块面积为2 cm 2或累积面积为3 cm 2;影响面部的色素变化6 cm 2.第16条面神经损伤导致部分面部肌肉痉挛影响面部和功能.
第十七条颈部伤口软组织单根伤口长度为5厘米或累积伤口长度为8厘米.
不符合前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
第十八条颈部损伤有窒息的迹象.
第十九条颈部受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食道.
肢体受伤
第二十条肢体软组织挫伤占总面积的6%以上.
第21条肢体皮肤和皮下组织的单个伤口长度为10厘米(儿童最多8厘米)或伤口总长度为15厘米(儿童最大12厘米);感觉神经,血管和肌腱受到影响.
第二十二条皮肤创伤缺损应皮肤移植.
第二十三条手部受伤
(1)1指骨(不包括第2至第5指)粉碎性骨折或2指骨骨折;
(2)缺少指关节的一半;
(3)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受伤后侧向不稳;
(4)舟状骨骨折,腰椎脱位或掌骨完全骨折.
第二十四条脚伤
(1)2指骨骨折;
(2)缺少一个脚趾部分;
(3)肱骨两处骨折;胫骨,距骨和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踝关节脱位.除了撕脱性骨折.
第二十五条四肢长骨骨折;胫骨骨折.
第二十六条肢体软组织损伤引起的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瘢痕挛缩.
躯干和会阴部受伤
第二十七条躯干软组织挫伤与第二十条比较.
第二十八条将行李箱的行李箱与第二十一条进行比较.
第二十九条躯干部分穿透内脏或重要血管和神经.
第三十条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大面积单纯皮下气肿,无呼吸困难.
第三十一条胸部受挤压,出现窒息迹象.
第32条:肩胛骨,锁骨或胸骨骨折;胸锁或肩锁关节脱位.
第三十三条肋骨骨折(单纯肋骨骨折除外).
第三十四条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个乳房明显变形或部分脱落;乳房导管损伤一个乳房.
第35条:闭合性腹部损伤证实了胃,肠,肝,脾或胰腺的损伤.
第36条创伤性血尿(红细胞显微镜检查>
10 /高功率场)持续时间超过两周.
第三十七条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儿童酌情决定)或两周内血肿不能完全吸收.
第38条:阴茎挫伤导致排尿困难;部分阴茎有缺陷,畸形,阴囊撕脱,阴囊血肿,鞘膜积液;睾丸脱位,扭转或萎缩的一侧.
第39条会阴和阴囊伤口长度为2厘米;阴茎伤口的长度为1厘米.第40条创伤性肛裂,肛瘘或肛管狭窄.
第41条阴道撕裂伤,子宫或附件损伤.
第42条.伤害导致孕妇难产.
第43条:创伤性脊柱骨折或脱位;创伤性椎间盘突出症;创伤影响脊髓功能,可在短时间内恢复.
第44条骨盆骨折.
其他伤害
第45条燃烧和烫伤
(1)烧伤占据体表面积
浅II度超过5%(儿童超过3%);
比2度深2度(儿童1%或更多);
III度为0.1%以上.
(2)头部,手部和会阴部烧伤超过2度,影响外观,外观或活动.
(3)呼吸道灼伤.
第四十六条冻伤应与本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比较.
第四十七条电烧伤伴有意识障碍或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条损害异物留在深部软组织中.
第49条.各种伤害和出血都有预防性症状的体征和症状.
第五十条多部位软组织挫伤与第二十条比较.
第五十一条将多个部位的软组织创伤与第21条进行比较.
第五十二条造成人体组织和器官结构轻度损伤或部分功能障碍的其他物理,化学或生物损害,依据本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