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说公司章程|公司生存的灵魂 90%的公司章程存在三大法律问题

    【张家港法律顾问曹辉团队】导读:公司章程就是企业的宪法,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公司章程的效力对于公司及股东成员,同时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目前90%的公司章程中存在着如下3大法律问题: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就是这样一份极其重要的法律文件,却往往得不到相应的重视。目前90%的公司章程存在以下三大法律问题。。。。



    存在的常见问题有:


    一、不符合《公司法》精神


    某些企业的公司章程,内容明显不符合《公司法》精神,甚至有剥夺或者变相剥夺股东固有权的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义务强调不够,对公司管理层权限边界界定不够清晰,不能有效地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往往给公司的正常运作带来许多不利的影响。


    二、不结合企业实际情况


    有些企业的公司章程大量简单照抄照搬公司法的规定,没有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章程条款,对许多重要事项未进行详细的规定,造成公司章程可操作性不强,制定出来后往往被束之高阁。


    三、与其他企业公司章程雷同


    目前,许多企业的公司章程几乎是一样的,差异只是表现为股东的姓名、住所、资本规模等方面,除此之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文字以及通过这些文字所要建立的自治机制几乎没有任何差异,千篇一律。这一问题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由于各个公司的章程都在简单照抄照搬公司法的规定所导致的。


    从上面的三个常见问题可以看出,每个企业都要根据自身的情况来制定专属的公司章程。


    在制定公司章程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法定不可变更的事项


    ①重要的程序性规则。如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②基本的权力分配性原则。如股东会选举董事,股东可以罢免董事。


    ③公司重大变故谨慎决议的原则。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④董监高及股东的信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依法理不可变更的事项


    ①股东知情权。股东可以查阅相关会议记录、财务报告,了解企业发展状况。


    ②股东利益分配请求权。该权利不可剥夺,对该权利剥夺,最终会导致投资者远离。


    ③股东进退公司的适当自由,股东转让股权不应受到苛刻限制。


    ④股东寻求司法救济权。当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高管等人损害股东利益时,股东有权寻求司法救济。


    三、公司章程8大自由约定事项


    下面,通过公司法赋予公司章程可自由约定的事项谈谈解决方案,下述这8点均可在公司章程中自由约定:


    1、股东持股比例可与出资比例不一致


    对于该问题,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可由公司章程另行约定,但司法实践已经认可上述约定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


    案例链接:深圳市启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郑州国华投资有限公司、开封市豫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珠海科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案----(最高人民公报案例:(2011)民提字第6号判决书)


    裁判要旨:在公司注册资本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各股东的实际出资数额和持有股权比例应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股东持有股权的比例一般与其实际出资比例一致,但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内部也可以约定不按实际出资比例持有股权,这样的约定并不影响公司资本对公司债权担保等对外基本功能实现。如该约定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他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股东按照约定持有的股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2、分红比例、认缴公司新增资本比例可与出资比例不一致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34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3、表决权可与出资比例不一致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42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可通过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时的剩余股东同意权、优先购买权


    我们知道,侵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是有瑕疵的,公司法之所以对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设置剩余股东同意权、优先购买权等制度进行限制,主要是基于对有限公司人合性和股权自由转让两种价值理念的平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实践中公司情况千差万别、公司参与者需求各异,需要更多个性化的制度设计。欲顺应此种实际需求,法律需减少对公司自治的干预,由股东通过公司章程自行设计其需要的治理规则。因此,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场合,允许股东通过公司章程事先自由安排出让股东与剩余股东间二者的利益分配。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71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公司章程可排除股东资格的继承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75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可以书面形式行使股东会职权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37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7、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期限可另行约定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41条第1款: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8、公司章程对公司董、监、高转让本公司股份的限制可高于公司法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141条第2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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