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家港工程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的5个特点

    张家港工程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的5个特点
     
    张家港建筑工程律师曹辉团队劳务合同纠纷是农民工同包工头之间一般就务工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约定,由此在双方之间就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后因纠纷到人民法院诉讼的情况越来越多,其特点也在不断变化,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妥善审理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对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那么工程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有哪些特点呢?
     


      张家港建筑工程律师曹辉团队:一是证据不足或存在瑕疵。工程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一方多为农民工,由于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收集证据能力较差,往往没有正式的合同,有些原告有欠条或者工资条,有些只有口头约定。农民工之间互相证明,证人证言的证明力较弱。
     
      张家港建筑工程律师曹辉团队:二是案件调解难,执行难。缺席的比例高,导致此类案件调解率低,执行阶段很难找到人、找到可执行的财产。实际施工人往往以承包方没有支付其工钱为由拒绝向农民工支付工钱,而且实际施工人和承包人之间往往也没有合同,存在债务关系层层不清、层层混乱的状况。
     
      张家港建筑工程律师曹辉团队:三是当事人数量较多。此类案件的当事人往往是一起劳动的工友没有拿到工钱一起到法院起诉,成立普通共同诉讼。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推选出的诉讼代表人有时无法说清楚每个原告的实际情况,给案件审理带来难度。
     
      张家港建筑工程律师曹辉团队:四是被告多存在躲避债务的情况。雇主因为承包方未支付工钱、缺乏诚信等原因,外出躲债,原告对雇主的家庭住址、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并不了解,导致此类案件送达困难,被告出庭率很低。
     
    张家港建筑工程律师曹辉团队:五是债权债务关系主体、内容不明确。农民工起诉的案件的被告存在与其提交的证据不一致的情况,比如农民工认为甲是雇主,但欠条上签字的是甲的亲戚乙。有些农民工无法说清或者无法证明何时、在何工地干活。工时费的约定不明,有些农民工向法庭提交的工时记录为其单方记录,无雇主签字。
     
    张家港建筑工程律师曹辉团队:学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条 【附义务赠与】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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