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交通事故工伤赔偿的三大项目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因交通事故而招致的工伤事故在赔偿义务上属于民事侵权赔偿义务与工伤保险赔偿义务相竞合。此时,受害人同时处于两个法律关系之中:一方面由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使受害人与行为人之间构成了侵权民事法律关系;另一方面劳动者所受的人身伤害契合工伤赔偿给付条件而与用人单位构成工伤赔偿法律关系。
那么,受害人在依《工伤保险条例》主张工伤赔偿的同时可否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伤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民事法律法规来主张人身损伤赔偿?对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常发作争议,法律未给予明白规则,各地的做法也大相径庭,经常呈现相同状况不同看待的场面。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形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取得民事赔偿后能否还能够取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回答》的规则,当工伤与交通事故发作竞合时,伤者是能够既享用工伤待遇又向肇事司机索赔,即取得双重赔偿。
不过就很多地域而言,未规则工伤与交通事故赔偿的先后次第,仅规则医疗费不得反复支付。
对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方义务招致职工遭到事故伤害、并已按相关事故伤坏处理规则取得相应赔偿的,同时又契合工伤或视同工伤认定情形的,经劳动保证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其工伤待遇应当辨别待遇项目、支付途径分别处置,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准绳是:
(1)属于发作的医疗费、康复费、辅助用具配置改换费等费用项目的,只能按实践发作金额给付,已按相关事故伤坏处理规则取得相应赔付的,不能反复给付;若其赔付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则的规范程度的,属参保职工的,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至规则规范;
(2)属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就医交通住宿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和护理费项目,已按相关事故伤坏处理规则取得相应赔付的,不能反复给付;若其赔付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则的规范程度的,应当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至规则规范;
(3) 属于赔偿性的待遇项目,只需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对赔偿待遇项目没有作出竞合规则的,应依法按规则赔偿相应的待遇项目。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学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条 【债务的约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第一百零一条 【提存的要件】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