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认定行贿罪的“情节特别严重”“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张家港行贿罪辩护律师曹辉团队:行贿罪中“情节特别严重”“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如何认定,(一)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二)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如何理解行贿罪中“情节特别严重”“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九条,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22号),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行贿数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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