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贿罪的处罚标准 张家港行贿罪辩护律师

    张家港行贿罪辩护律师曹辉团队:在行贿罪的刑罚中,如何认定“情节严重”“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和“情节特别严重”“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一、关于“情节严重”“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理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八条,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二、“情节特别严重”“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九条,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22号),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行贿数额处罚。

    三、刑法规定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是关于行贿罪的规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关于行贿罪的刑罚规定在第三百九十条。从刑法关于行贿罪的刑罚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行贿的情节和国家利益损失情况对行贿罪的量刑影响很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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