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好的刑事律师有没有 张家港知名刑事律师曹辉团队:必读!案例解说企业家最易触犯的十大高频罪名之四,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企业家犯罪的风险点是什么? 挪用资金罪,企业家犯罪风险点是什么?请看详情
八、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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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江苏省海门市周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拖欠80名员工135万余元工资迟迟不发,让员工们更无语的是,他变卖机器设备得款140万元后,不但不给员工发工资还玩起了失踪。今年6月,江苏省海门市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就因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判处了刑罚。
周某是海门市一家纺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两年,因为公司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等原因,公司拖欠了80名员工135万余元的工资未发。眼看自己的辛苦钱就要打了水漂,工人们将情况反馈到海门市劳动监察部门。
随即,海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该公司发出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支付拖欠的员工工资。但周某收到决定书后无动于衷。
公司经营不下去了,手头也越来越紧,隔三岔五地被员工追着索要工资。周某索性以需要迁厂为由将公司机器设备变卖得款140万元,但他并没有支付拖欠员工的工资,而是用于自己偿债和消费,而且玩起了失踪,逃跑藏匿于山西省太原市,自己旅游去了。员工们为了拿到工资在当地四处寻找欠钱的老板周某,却始终没有他的音信,无奈之下向警方报案。
海门市检察院认为,周某以转移资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均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遂提起公诉。
2018年6月,江苏省海门市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公司罚金人民币5万元,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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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在2011年修订时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只有被查证具备以下三个要件的时候,才有可能被认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第一,有支付能力;
第二,故意不支付;
第三,经有关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
其中“有支付能力”是认定后面两个要件的前提。本案中,被告人周某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就在于其在变卖公司财产后,有能力对员工工资进行支付,但仍未能自觉支付。
报告指出,根据已有数据显示,触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绝大多数存在于民营企业家中,触犯该罪名的最主要是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初中以下学历的企业家居多,而且触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企业家的潜伏期与触犯其他罪名的企业家潜伏期相比有差异,触犯该罪的以一年居多。因此,相关企业家需要对这一罪名引起足够的重视,防患于未然。
九、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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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吴长江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案
身穿灰色T恤、黑色短裤、蓝色鞋子,2016年9月,时隔一年多后首次出现在公众视野的雷士照明原董事长吴长江接受庭审,吸引了大量媒体人、律师、雷士照明员工等人士从全国各地赶来。
三个月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雷士照明原董事长吴长江因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经惠州中院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责令退赔人民币370万元。吴长江助理陈严则以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吴长江1965年出生在重庆铜梁农村,1985年考上西北工业大学,成为村子方圆几十里内的第一个大学生。1998年底,吴长江和他的另外两位同学杜刚与胡永宏以100万元的注册资本在惠州创立了雷士照明。
此后的十多年,雷士照明蓬勃发展,2018年,它的品牌价值为257.66亿元,连续七年稳居照明行业第一。然而,吴长江的人生却崎岖坎坷。从2005年到2014年,短短9年的时间里,他三次被股东驱逐出自己创建的公司,而后两次重新强势回归。
在2012年至2014年8月间,吴长江为筹措资金建设其个人实际控制的重庆无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的“雷士大厦”项目,以其本人实际控制的重庆无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雷立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为贷款主体,利用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提供质押担保,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
经法院查明,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先后出质保证金9.2亿多元,为吴长江个人实际控制的上述公司申请9亿多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质押担保。
上述贷款发放后,均由吴长江支配使用,用于“雷士大厦”项目建设、偿还银行贷款、个人借款等。由于吴长江无力偿还上述贷款,致使上述银行将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的5.5亿多元保证金强行划扣,造成该公司巨额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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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与公司股东均是各自独立的法律主体,公司与公司股东之间的财产当然也是互相独立的,公司与公司股东之间应避免出现财产混淆。
由此可见无论是公司的创始人,还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不得利用个人的威望和控制权随意地将公司财物或资金挪归个人使用或用于与公司无关的业务,更不能将公司财物或资金任意据为己有,否则将随时可能身陷囹圄。
然而很多企业家并未注意到这一风险,想当然地认为公司是其创立的,故公司的一切都是自己的,公司的财产可以随意支配、占有和使用,无论是用于公司事务,还是用于个人事务,与其他人无关。
但是这些企业家忽视了公司财产的独立性、公司的公众性,公司事务处理不当将直接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以及国家利益。
个别企业家因这一想当然的想法随意从公司账户提取资金,任意处分公司资产,脱离法律的约束,最终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等罪锒铛入狱。
报告指出,缺乏严格的企业内部财务监管和审计,就容易发生“公私混同”,为公司一把手、二把手挪用或者侵占公司资产提供空间,而公司负责人动用公司资产的实际目的和用途有时难以明确判断,具有相当的隐蔽性,也是这类行为在公司负责人中较为常见的原因。
与此同时,这类侵占公司财务的行为还为公司内部大股东争夺公司控制权提供了“契机”,往往成为这些大股东相互攻击对方的“杀手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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