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说法企业家最易触犯的十大高频罪名 张家港打刑事案件好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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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单位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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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广东创鸿集团有限公司、黄鸿明单位行贿案

    1991年,23岁的黄鸿明从广东潮阳到揭阳创业,刚开始是做羊毛服装生意,他骑着一辆自行车穿街走巷经营羊毛服装,后来转行干起了建筑。

    2013年9月,他以84亿身家跻身“2013胡润地产富豪榜”第39位,距前一年首次入围该榜TOP50的排位又攀升4位,而他的年龄比入围该榜富豪的平均年龄小8岁。

    然而,这位地产大亨在2013年11月14日“出事”了。当日有消息称,揭阳创鸿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黄鸿明因涉嫌行贿揭阳原市委书记陈弘平,被依法刑事拘留。

    此后,黄鸿明单位行贿的对象不断曝光,其中之一便是广东省委原常委、广州市委原书记万庆良。万庆良和黄鸿明是什么时候认识的,外界不得而知。不过,华南理工大学新闻网2006年7月的一篇报道显示,当时万庆良和黄鸿明都是该校第三届EMBA学员。

    资料显示,2003年,万庆良赴揭阳任市委副书记,此后,万庆良在揭阳一共度过了5年,历任揭阳市代市长、市长、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等职。也就是在这几年,黄鸿明的创鸿集团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万庆良在揭阳跟创鸿的交集不少。

    2007年,创鸿集团走出揭阳,开始在珠三角布局。次年,万庆良调任广东省副省长。2010年,万庆良任广州市委副书记、市长,也就是这一年,创鸿集团将总部从揭阳迁至广州。

    万庆良已于2016年9月30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法院公开宣判犯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7年2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公开发布消息称,近日,由南宁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广东创鸿集团有限公司、黄鸿明涉嫌单位行贿罪一案,由南宁铁路运输法院依法作出了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单位广东创鸿集团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送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万庆良共计价值3914.83万元的财物,送给国有公司工作人员钟金松500万元人民币,构成单位行贿罪,依法判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被告人黄鸿明作为犯罪单位的直接负责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依法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1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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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单位,所谓“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事实上,犯单位行贿罪的,不仅仅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会追究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而如果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则依照刑法行贿罪的相关条文进行定罪量刑。

    报告指出,依附权力的企业家靠权钱交易发家致富,靠利益输送获取利益,他们所面临的刑事风险也显而易见,自身“经营”上的“纰漏”,尤其是他们所攀附政客的任何官场“损失”都会“殃及池鱼”,迅速引爆其前期不法行为所制造的刑事风险。

    近年来,随着反腐败的深入,各个层级的“老虎”“苍蝇”相继被打,与他们存在非法政商交易的企业家也纷纷卷入其中,政治生态变化对企业家刑事风险的影响极为直观。这就要求企业家们自始至终具有合法合规的行为模式,必须具备良好的新型政商关系。


    四、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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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副书记、监事长姚中民受贿案

    2016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副书记、监事长姚中民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41岁就当上了副部级干部的姚中民2013年底从国开行首任监事长职位上退休三年后却仍然面临被追查的局面。

    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官网显示,2015年2月5日,总社监察局组织机关正处级以上干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集中开展了一次廉政教育活动,观看《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正风肃纪纪实》专题片的消息,其中披露,总社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局局长刘初明传达学习了中央纪委《关于姚中民、王用生同志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通报》。

    也正是这一年,姚中民工作近20年的国开行迎来了中央第五巡视组。

    2017年8月,河北省保定市中级法院公开宣判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原副书记、监事长姚中民受贿案,对被告人姚中民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万元;对姚中民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2年,被告人姚中民利用担任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在获批银行贷款、承揽工程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2002年至2013年,姚中民直接或者通过其弟姚中全(另案处理)等人,非法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600万余元。

    保定市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人姚中民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姚中民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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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贿类犯罪是企业家犯罪适用频率较高的罪名,也是国有企业家犯罪最常见的罪名。

    十八大以来,国家坚持“零容忍”严惩腐败犯罪,国企特别是央企成为“主战场”,随着反腐力度不断加大,涉嫌受贿犯罪的国企高管们不断被调查,案件数量呈井喷式增长,不仅涉案人员众多,而且涉案高管的级别也很高。

    与民营企业家不同,国企老总们代表国家管理经营国有资产,其权力行使具有公共事务管理的性质。正因为如此,国企老总们利用合法垄断的优势,陷于钱权交易的风险较高,受贿罪是他们所面临的首要风险罪名。

    但另一方面,当民营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所有权与管理权出现分离时,民企高管的受贿现象也开始显现。

    报告指出,反腐一定要避免陷入“渴马守水,饿犬护肉”的困局。正因此,“高薪养廉”成为一种有力主张,并在一些大型国有企业,尤其是央企、金融企业得以实行。

    然而,从这些年的反腐实践看,“高薪”并不能自动“养廉”,缺乏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高薪之下同样也会滋生腐败。

    姚中民刚调到北京工作时,除了担任副行长外,还有纪检组组长的职务在身,并且一干就是5年。2013年,姚中民还登上新闻联播,介绍国开行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的表现。

    张家港打刑事案件最好的律师有没有?张家港资深刑事律师曹辉团队:然而,其背后却还在实施贪腐犯罪。由此可见,警示教育、法制教育、纪律教育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还是要建立一套严格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方能防腐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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